從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埔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書中
第四段裡面有清楚寫道,警察找到游男是透過網路尋找
GuRuGuRu發文紀錄,其中有一篇徵屋紀錄有清楚記載游男的個資
警察透過該篇資訊連絡到游男請他來作筆錄,並且函送給南投地院處理
而游男於法院審理中辯稱GuRuGuRu不是他本人,至於租屋板文章的個人資訊
為什麼是留他的,他本人並不清楚,可能是因為他曾經在租屋板有留過資訊
被他人看到而盜用他的個人資訊。
法院並不採游男的辯詞,認為從GuRuGuRu發文紀錄和出入境紀錄以及FB紀錄
交互對照認定GuRuGuRu為游男本人。
因此警察和法院判斷的基準在於過去GuRuGuRu的文章紀錄,並沒有以公文函請
PTT站方提供帳號申請人的個人資訊。
這樣的判斷方式確實是有漏洞,不過從徵屋的文章和游男的辯詞就可以發現
游男的辯詞漏洞百出,不是你本人要租屋別人幹嘛寫你的資訊
跟法院說不知道為什麼資訊被寫上去,然後又發信給其他版主說
當初不熟PTT請友人代PO,整個說詞反覆矛盾根本不可信。
因此從目前所獲得的資訊可以知道,應該是游和潘共用這個分身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