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uiswei1986 (CPdemon)》之銘言:
: 聽到很多人喜歡嘴使用者付費,
: 那請問行人走在行人道要不要付費?
: 胖的體積大要不要加收錢?
: 還不要說推娃娃車、溜狗的更佔用空間。
: 我認為機車是個人自由通行的最低標準,
: 當然你會說有大眾運輸,
: 但不是所有人都住在捷運或公車站旁邊。
: 以我自己為例,我騎車到公司約17km,
: 無論塞不塞大約30~35min可以到達。
: 換成公車,我要先走15min到公車站,
: 就當我用APP預估所以等車都不算,
: 然後公車走高速不塞的話25min到轉車點,
: 這邊就沒辦法控制到達時間,就抓5min等車。
: 接著同樣不塞車的話,30min到公司附近,
: 再走10min抵達公司。
: 一邊半小時,一邊一個半小時,都幾?
: 你柯P能解決這個問題我也很樂意搭公車,
: 但每天來回通勤時間就差兩個小時,
: 運氣不好這兩個小時還要罰站。
: 不是騎機車的要不要選擇大眾工具,
: 我相信像我一樣狀況的不在少數,
: 那機車格收費是不是就是變相懲罰新北人?
我告訴你差別在哪
行人走在路上,跟車子跑在路上,都是一段時間內,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但是車子停下去,一段時間內只有“你的車子”在使用那塊公有地。
所以使用者付費,這個道理很難懂嗎?
更別說巷子裡一堆用私人物品佔用公有地當停車位,還認為理所當然的人。
我是覺得啦台灣人普遍貪小便宜又沒法治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