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爆料公社版主曝「李新死因」 飆罵郭新政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8-12-18 09:37:24
※ 引述《linein (linein)》之銘言:
: 詭異就在這裡
: 一堆人鬼吼鬼叫郭不是善意第三人
: 用民訴應該也能取回珠寶吧
: 為什麼要出動大立委
: 法院擺好看?
假設郭真的不知道沈的珠寶是騙來,那他善意取得珠寶當質物,
有合法占有的權利來源,即使嚴是所有人用法律途徑也無法要回珠寶。
除非代為償還債務。
但是郭有沒有當給當鋪,獲利真的差很大。
。如果沒有當給當鋪,因為郭不是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合法當舖)。
郭透過法律途徑,只能依照民法§893準用§873-1拿回擔保債權的部分(原債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
償),本案就是7千多萬,剩下要退還給嚴。
。但是如果當給當舖,因為當鋪是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
當鋪就可以按§899-2直接主張取得珠寶所有權,也就是用7千多萬的債權,換到2億多的珠寶。嚴即使透過法律途徑,就一毛錢也要不到了。
(而且事後法院認定,這個當票是假的,沒有計入當舖的紀錄,當票也不是流水號,甚至
當鋪之前只收過數百萬的典當物,這次收到價值2億的珠寶,居然只有清點數量,甚至還
找不到金流,當鋪隨時擺著6千多萬?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參照)
第893條(質權之實行)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
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第873條之1(流押契約禁止)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
,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
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
權。
第899條之2(營業質)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
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
九條之一之規定。
作者: gay7788 (批踢踢喵勃啞)   2018-12-18 09:38:00
台鋁的話聽聽就好
作者: hachime (最惡教師)   2018-12-18 09:45:00
帶風向的母豬
作者: roywow (BeeeeeZ)   2018-12-18 09:51:00
垃圾公社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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