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交通違規檢舉明年採實名制 檢舉達人無所遁形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2018-12-15 17:09:29
※ 引述《kiyoe (吉岡)》之銘言:
: 警方表示,新的規定檢舉案件必須在違規行為7日內提出檢舉,並採實名制,必須提供身
: 分證字號供監理單位及警方查證,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到場說明,提升執法的品質,匿名
: 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將不予舉發。
:
: 噓 akiue: 檢舉本來就實名,記者就愛故意標題搞事。 12/15 14:19
市政府查稅的人都要掛證件 但警察執勤時連證件都不用掛
只有臂章編號 太陽花的時候還故意一律遮掉
結果現在要檢舉人提供身份證號
這個法規修改 是新北市警察局提案的
我承認是我引起的 造成其他達人不便
https://disp.cc/b/163-akwi
但我沒必要道歉 這本來就是立法與執法單位該面對的問題
依照法律 檢舉有提供真實姓名就夠了
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但是自從海山分局交通隊分隊長吳愷峰 公開檢舉人名字地址之後
檢舉人寫假名就成為風潮
寫假名確實不好 因為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 214 條)
但要成立也不容易 大絕招就是說那是我綽號啊 或說警察經常在洩露啊
這樣檢察官通常就放過你了
因為檢察官自己也經常在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 213 條) 會體諒的
新規定要求寫身份證號 就是看準你們總不能說我這假身份證號是綽號吧
寫假名除了以上不雅觀之外 實質上對行政作業沒有任何影響 因為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白話說 警察本來就要自己去查證他想查的
檢舉人只是開個頭 後面的責任都是警察要承擔的
其實因為案件太多 警察懶得查證 反正大不了打掉案子
所以查證也是個假議題
警察如果要檢舉人你到局說明 通常只是套你的虛實 你千萬不要真的去
尤其是小房間 進去就很難健康地出來
又到處裝滿攝影機 里長、議員、違規人隨便來就要到照片
然後座位上很多警察是假的 穿制服都不一定是真的 更別說還有便服的
有的是退休回來玩 有的是刑事組 有的是警眷 有的是....反正亂七八糟
https://i.imgur.com/GWKDJTD.jpg
作者: luckyalbert (幸運知音)   2018-12-15 17:10:00
可以用Y開頭的身分證字號ㄇ?嘻嘻
作者: hodj (啖談小生)   2018-12-15 17:11:00
新北警察不意外啦
作者: yoshilin (明明可以靠臉吃飯)   2018-12-15 17:36:00
可以要求警察提供身分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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