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大生撿屍女同學 做愛完叫她男友抱回

作者: kilof (KiLoF)   2018-12-11 11:47:45
(一)被告係第一次與告
訴人喝酒,對於告訴人之酒量如何毫無所知,僅認為是告訴
人飲酒後性情有些改變,故意呼喊其與被告共同女性友人之
姓名;又告訴人雖未口頭向被告表示同意發生性行為,惟其
於飲酒後不僅主動對被告擁抱、親吻,甚且撫摸被告下體,
致被告認為告訴人該等舉止實含有性暗示,雙方自然而然發
生性關係,被告主觀上係認為告訴人意識尚屬清醒,實無乘
機性交之犯意。
→雙方有性交這件事已經不爭執,被告主張女生自己抱我,
縱使她沒有明確同意,我亦認為他有意跟我性交,所以我
沒有趁機性交的故意
(二)告訴人既於詰問時稱記得有抱人,並可精
確回答其在被告床上小憩之時間為2 分鐘,顯然仍有知覺;
加諸告訴人中途酒醒後尚可至廁所穿著衣物,足見仍有行動
能力,是告訴人因飲酒而致生記憶片段模糊之情形,然但絕
非處於爛醉如泥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應係在有意識之
狀態下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縱然告訴人隔日以LINE通訊軟體
詢問被告,以確認發生何事,應認為僅是告訴人事後遺忘,
不能推認其案發時並無意識。
→女生有意識,所以不合趁機性交的要件,line的內容無法
推知女生當下無意識
(三)況嗣後被告乃係受告訴人之
請託,方以LINE通訊軟體通知B 男將告訴人抱回其寢室休息
,倘被告果係利用告訴人酒醉之機而對其性交,大可直接將
告訴人抱回房間,豈會於事發後逕自向B 男揭露告訴人現正
於被告床上酣睡,徒增他人知悉己犯罪之風險,告訴人此舉
應係為向男友合理交代此段時間之行蹤,故本件應為被告無
罪之諭知等語。
→我沒有趁機性交的故意,因為我事後還通知告訴人的男朋友
法院見解
(一)經查,依被告所稱,告訴人於案
發時有擁抱、撫摸被告,及與被告對話等情狀,然當時告訴
人確實有酒醉而意識辨別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被告所指告
訴人上開等行為,均係處於上開狀態中所為,詳如前述,縱
然告訴人尚能言語、動作,亦僅可認為告訴人酒醉之程度,
尚未達泥醉至完全無知覺之狀態,只是處於類似精神障礙而
缺乏同意為性交行為之自主能力,及不知且無法抗拒之狀態
,自不得以告訴人未完全喪失對話、步行等日常生活基本能
力,或就事件歷程擁有部分印象,即逕謂其處於有意識之清
醒狀態
→雖然沒有醉到無知覺狀態,但已經喪失同意的能力,等同
未同意,且被告是健全成年人,知道人喝醉後可能會產生
視辯能力下降,被告明知有這個可能卻還是與其性交,可
見有不確定故意
(二)而告
訴人雖稱其醒來發覺自己未著衣物,詢問被告後,有自行將
衣物穿回等情,惟該部分之事實,已是性行為結束後,告訴
人昏睡後醒來所發生,若告訴人於行為時有意識,實無需詢
問被告發生何事,又穿脫衣物對成年人而言,非屬具高度技
巧性或肢體協調性之精細動作,要難據告訴人上揭記憶與動
作反推論告訴人案發時確有意識,而合意與被告為性行為。
→穿衣服很簡單,難認為會自己穿衣服就代表意識清楚,會
傳line就表示不知道發生什麼事,被告抗辯問昨天發生什
麼事是想回味,這部分無理由
(三)惟告訴人與被告均係居住於同棟學生宿舍之住戶,倘告
訴人確有隱瞞B 男此事之意,當可自行返回寢室,嗣再編造
理由向男友交代,何須於性行為甫結束之際即刻自曝行蹤,
告知B 男其於凌晨深夜在異性友人床上酣睡,豈非與掩飾此
事件之念想目的有違
→如果雙方怕被發現,女生大可自己回去再瞎掰理由,何須
叫被告傳line給告訴人之男友把人抱回,徒增被發現的風

管好小頭 一輩子當處男也不會惹得如次難堪
作者: h0103661 (路人喵)   2018-12-11 11:50:00
作業作太多嗎
作者: SUPER22K (進擊的勞工)   2018-12-11 11:52:00
法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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