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行政院要臉書下架假訊息 學者:無能的白痴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8-12-10 17:22:16
: 妓者真不愧是妓者
: 這法案已經跑很久了,和假消息無關,和選舉更是沒有任何屁關係
: 這些都是ncc的提案,和黨派沒任何關係
NCC是獨立機關,跟黨派沒有關係?
第4條(委員選任及任期)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
意後任命之
: 草案全文都放在行政院立法院任人下載了
: 看一下原文
: 真的有那麼困難嗎?
: 原文在說
: 「網路平台對於使用者上傳的資訊,不負審查責任」
: 「任何侵權內容,【一經檢舉】平台需馬上下架,放在一般使用者接觸不到的地方,
: 否則平台需負賠償責任」
: 比如在八卦板分享A片的下載連結,ptt不用負責,有人檢舉才需負責
: 如果大家都很低調,都不去檢舉,就數通法本身來說,沒人需要負責
: 但是著作權法、刑法散播猥褻物,發文的那位還是得負責,
: 數通法保障板主,站長沒事
: 人身攻擊也一樣
: 發生人身攻擊,只要不檢舉,板主、站長都沒事
: 反之,若有人檢舉,站方就要負責刪文,不然一樣有事
其中爭議的條文就是下列條文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第十六條 提供前二條以外服務之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其使
用者之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二、 經權利人通知或知悉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移除或使他人無法接取涉有侵權
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也就是某A發了文。
只要某B跳出來說,這是假新聞。
平台業者就要選擇
1. 去查證是不是假新聞,是的話刪除,不是的話繼續保留。
2. 不去查證是不是假新聞。
(1) 不刪文,如果是假新聞就要一起賠償。
(2) 刪文,就絕對不用負責任了。
正常平台業者一定會選擇最後一步,然後一切都河蟹了。
有人說查證清楚很難嗎?
廢話,我們都是一般老百姓,又沒有公權力。
要怎樣查證。
沒證據,閉嘴很難嗎?
這不就是當權者想我們做的嗎?
讓我們看看最近的受害者。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527448
連個縣長和立法院最大黨立委都無法查證了,一般人民怎有方法查證。
: 「網路平台需要設立簡易檢舉機制,不要什麼事都跑法院」
: 「若故意或過失,濫用檢舉,造成他人損失,肇事者需負責,平台需提供回復方式」
: 「境外公司需要在台留下聯絡窗口」
: 「網路平台需留下使用者資料」(一旦發生刑事案件時可查用)
: 其他
: 「政府不得限制資訊傳播的方式」
: 還有提一句「不可以買大陸華為的設備」,但沒有另外寫進法條
: 身為一位公民
: 本來就該關心這些法案了不是嗎?
: 意識型態開噴,並不叫關心社會,那叫廢物
作者: coollfd (Qoo..)   2018-12-10 17:24:00
資進狗黨的遙指部安全下莊
作者: vitLink64 (無)   2018-12-10 17:41:00
其實媒體都示範過啦,加個恐就安全了 恐恐恐恐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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