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為何撤計票聲請? 丁辦:驗票廢時且接到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18-11-26 11:48:08
※ 引述《oo0oo (爆筋痴肥男)》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UDN
: 2.完整新聞標題:
: 為何撤計票聲請? 丁辦:驗票廢時且接到很多違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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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69 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
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
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
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
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
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
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
,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
形,應重行公告。
驗票:七天內提出、二十天內完成。
第 127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選舉無效:兩審定讞,每審六個月。
二十天 > 一年 ??
這樣驗票叫「曠日費時」?? https://i.imgur.com/bvuSK8X.jpg
我看是這個原因比較大吧: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
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
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作者: sonjack (好冷)   2018-11-26 11:50:00
3000票不可能翻盤,只是把4百萬捐國庫而已啦100票還有點翻的可能性,超過500票不可能翻的
作者: Ryan823 (想當當)   2018-11-26 11:50:00
花幾千萬打選戰,沒五百萬驗票 科科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8-11-26 11:51:00
連丁丁都會算 可見3000票的差距真的很大
作者: tuwulisu6110 (tuwulisu)   2018-11-26 11:51:00
連國民黨都不幫丁丁出420萬 幫哭哭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8-11-26 11:52:00
打選舉無效的行政訴訟只要4000元訴訟費用
作者: widec (☑30cm)   2018-11-26 11:52:00
連驗票都不驗 重選更沒意義阿 棄保只會更強烈好嗎
作者: pinkyho (包包相連到天邊)   2018-11-26 11:53:00
因為給支持者個交代而已 花四百萬太傷 出錯3000票的機率不高 選舉無效也沒用重選沒姚輸更多基本上就是走個形式應該也沒想可能會改變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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