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狄鶯燒1億哭了!孫安佐恐判5年刑 當庭遣

作者: yoyoflag (新北殺人無罪)   2018-11-20 03:18:02
※ 引述《Allstarccc (Reasons)》之銘言:
: 第二
: 對於原文的的推文裡有很多人問,在美國持槍回
: 台灣還是有罪,這個可能部分需要專業人事說
: 明,但我個人認為的是,會不會是在美國有沒
: 有"合法"持有槍枝,跟非法持有槍枝應該是有差
: 異的,畢竟法律上還是有所差異,不然很多美國
: 人來台灣不就都要先進法院了?
: 八卦版上有專業人士可以解答嗎?
: p.s 燒掉一億為了一個XX是什麼概念
刑法第七條:
(一)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外犯刑法第五條、第六條之罪者,不論法定刑度多寡,我國法
院均得以訴追。
(二)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外犯刑法第五條、第六條以外之罪者,該行為之外國地法律處
罰者,其法定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不處罰。
(三)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外犯刑法第五條、第六條以外之罪者,該行為之外國地法律處
罰者,其法定刑度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我國法院得加以訴追處罰。
應該是可以繼續罰喔
不然就放棄台灣國籍
當中國人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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