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已經有公司從面議改成24k~70k!!超佛區間

作者: hk410050 (A柏)   2018-11-17 18:58:51
https://goo.gl/R9dLPf
原本還有陳宜民提的五條之一,公布項目和範圍由勞動部制定
不過看後來修法就在協商階段和林為洲的第五條合併成現在這樣了
附上當時勞動部長林美珠意見
1.勞動市場之訊息對等,有助於求職者充分瞭解各行業與職缺之薪資行情,或正確評估個
人能力所對應的薪資水準及應徵意願,提高就業媒合率。惟求才廠商不主動揭示薪資之原
因,包括部分職業個人專業技術差異較大,希望保有薪資彈性空間,及擔心競
爭對手挖角等。
2.經瞭解新加坡、韓國、日本、美國、英國等先進國家做法,除日本有立法要求但未規範
罰責外,其餘國家皆未立法要求求才廠商須揭露薪資,所採行者為定期發布就業市場薪資
統計資訊之方式,提供求職求才者參考,以增加就業市場資訊透明度。
3.查我國目前除行政院主計總處定期發布國內薪資統計資訊,本部亦編撰「行業職業就業
指南」提供行職業之職業特性、工作條件及薪資統計等資訊供各界參考運用。另本部於雇
主線上登錄職缺時,亦提供前揭行政院主計總處薪資統計資料供雇主參考,以
鼓勵填寫薪資範圍。
4.有關於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5 條之 1、第 65 條及第 67 條規範雇主求才須載明薪
資條件等修法一節,尚須取得社會共識,建議先由本部邀集工商團體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廣泛蒐集意見,再行審慎評估研處方式。
最後
(二)修正通過:
1.第五條,參酌委員陳宜民兩項提案後,依委員林為洲等 16 人提案修正通過:
(1)第一項修正為:「……、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2)第二項第六款修正為:「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
告知其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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