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人民無登山零風險 請求權 張博崴山難國賠

作者: befly10015 (befly)   2018-11-14 18:40:21
人民無「登山零風險」請求權 張博崴山難國賠案免賠定讞
自由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中山醫學大學學生張博崴7年前攀登南投白姑大山失蹤,官方
搜救51天無著,但民間山友2天就找到遺體,家屬質疑山難救援機制失能,訴請國賠;一
審認定南投縣消防局有疏失,判賠267萬元;高院二審認定張生有未注意自身安全等過失
,且人民對國家並未享有「登山零風險」的請求權,消防局已盡力搜救,並無過失,去年
12月逆轉改判免賠;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認為,消防相關規定並未規定搜救隊「定時報點」的方式,搜救隊此案確實有回
報搜救情形,且現場通訊不易,並非「能救援而不救援」,並未怠於執行職務,搜救人員
在考量自身安全下,已盡力積極搜尋張博崴而無所獲,二審從而認定消防局無過失,並無
不當。因此,最高院認定張博崴父母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
2011年2月27日,21歲張博崴前往攀登白姑大山,翌日下午卻迷路,當時他打電話告訴女
友可自行下山,到了當晚仍無消無息,女友晚間11時21分向仁愛分隊報案;南投縣消防局
3月1日啟動搜救,歷經51天救援無功,但民間山友接手救援,2天後即找到遺體及遺書。
根據法醫鑑定,張生受困7至9天後才失溫脫水死亡,家屬質疑救難機制失能才害死兒子,
事後向南投縣消防局等5個公務單位訴請國賠660萬元,一審台北地院認定南投縣消防局符
合「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國賠要件,應賠償張家267萬元,消防署等機關則獲判免賠

但二審認定,消防局緊急救護義務,目的是對傷病者減少傷亡,並非完全排除人民登山可
能發生生命、身體、健康受損害的任何風險,「人民對國家並無享有登山零風險的請求權
」。搜救人員對山難事故發生地點的研判及如何進行搜救,有裁量權餘地。本案是在3月1
日中午上山搜救,仍在案發後黃金72小時內,並非完全不作為,無法認定消防局有過失或
怠於執行職務。
高院也指出,張生獨自攀登白姑大山,攜帶的裝備與口糧卻僅夠使用一夜,顯未注意自身
安全,他發現自己疑似迷路後曾與女友通電話,通話後卻逕自離開該處,也讓搜救人員更
難掌握位置,降低搜救成功率,最後貿然下切到北港溪上游溪谷,導致自己體力不支、失
溫休克而死,也非消防局指揮調度過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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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優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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