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大叔嫖少女還找徵信社追到家 法官判無罪

作者: VB6 (VB)   2018-11-10 11:21:22
大叔嫖少女還找徵信社追到家 法官判無罪:目的合法
2018-11-10 09:42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即時報導
苗栗縣楊姓男子涉嫌在2015年間與未滿16歲的少女性交易,遭苗栗地檢署起訴,一審遭判有
罪,上訴到台中高分院時,楊急著與少女家屬談和解,因此透過徵信社查到少女的戶籍地,
少女父親與楊和解後,認為楊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出告訴,台中地院一審合議庭認為
,楊證稱曾載少女返家,且有少女臉書,透過徵信社取得的是一般可得的資料來源,且楊取
得資料的目的只是為與少女談和解,沒有逾越個資法規範的範疇,判楊無罪。
判決書指出,苗栗縣楊姓男子在2015年間與未滿16歲的少女性交易,遭檢方起訴後,一審被
判有罪,全案在2016年間上訴台中高分院,楊為了與少女及少女父親談和解,急欲找到少女
的戶籍地,因此憑藉著當時與少女性交易後,載少女返家的約略地址的印象,以及少女所提
供的臉書資訊,提供給徵信社。
徵信社根據楊提供的資訊找到少女的戶籍地,因此楊順利與少女父親以250萬元達成和解,
因此楊涉嫌違反兒少性交易的罪嫌,在台中高分院獲判緩刑2年,全案在2016年判決確定,
少女父親認為楊非法取得戶籍地址,向檢察官提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告訴。
楊在審理時辯稱,曾載少女返家,也知道少女的臉書,因此以這兩項資訊,以1.8萬元的代
價,要求徵信社幫忙找到少女住家地址,徵信社後來就給他少女的電話跟住址,都是手抄的
,不清楚資料如何取得。
一審合議庭認為,少女已揭示自己臉書資料、所住地點大概位置等資訊,足見該個人資料,
對於楊而言,屬取自於一般可得的來源,是依合法管道取得,且楊使用少女個資的目的,只
是為與少女父親商談和解事宜,因此楊對少女個資蒐集屬於一般可得來源取得的個人資料,
難任有逾越必要範圍而蒐集的行為,符合個資法第19條的規範,判楊無罪,全案可上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3472332?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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