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院三讀《就服法》 月薪未達4萬元職缺

作者: hk410050 (A柏)   2018-11-09 18:33:24
※ 引述《xiaoyi (角落的灰塵)》之銘言:
: 找工作最討厭的就是求職網站上一堆面議
: abc三家公司都薪資面議
: 你根本不知道那一家比較高
: 但如果A 23~40k, B 25~40k, C 32~40k
: 這樣要優先選那一家就很清楚了
1.
105/11/25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為洲
六、工資為新臺幣四萬元以下者,未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最低工資。
> 工資4萬以下要公布最低工資
2.
106/03/17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陳宜民、呂玉玲、林為洲
第五條之一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除高階工作外,不得僅標示薪資面議為廣告或公開揭示,須詳細載明
薪資級距。
中央研究院及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研究人員、教授,從事專題研究計畫進用之助理人員
不在此限。
第一項薪資級距由勞動部定之。
第一項新增之「高階工作」由勞動部參考當年度物價指數、平均薪資中位數、行業平均薪
資定之,每年最少調整一次。
> 一定薪資以下禁止面議,且要公布薪資級距
3.
106/03/17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陳宜民
增加不得歧視項目:星座、命理、血型
> 明定不得歧視項目
就目前看的新聞
4萬以下要公布薪資範圍就把第一案和第二案合起來了
不過第二案的內容包進去多少就還不知道
如果是照法案裡的由勞動部訂之,應該級距會有好幾個啦
第三案最後命理認為難認定就沒加進法條裡了
看提案日期相關法案都提有一段時間了
看討論事項中也有就加映一下
目前進度還未通過
106/04/07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邱志偉
歧視行為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06/12/22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吳思瑤、呂孫綾
不得歧視項目增加退伍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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