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同婚通過了,同性戀不怕通姦罪嗎?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8-11-09 00:27:10
※ 引述《hafat (善甲大魔導)》之銘言:
: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
: 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
: 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另外為顧及女對男的性交難以涵括於性侵入的概念,於是刑法第5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 「或使之接合」也屬性交的概念。
: 所以不要再跳針了啦XD
: 會亂搞的不會想同婚
: 想同婚不會想亂搞
: A男跟B男結婚,誰去肛了誰,或誰去被誰肛,都算通姦哦!!!
: 所以肉體出軌也算出軌
: 戰甲的可以閉嘴啦 ~
: 雖然,今天善甲回歸甲板第一天,就體無完膚,但是我還是相信
: 與我一樣的善甲一定存在,只是現在到底是多數還是少數真的讓
: 我很疑惑啦............
這篇對於性交定義的說明是對的,但只說對了一半。
刑法第10條性交定義的修改,是因為修法前對於性交的定義過窄,
使得刑法第221條以下妨害性自主罪(修法前叫妨害風化罪)
僅限於男對女的性犯罪行為,而為了保護不分性別、性傾向之人的性自主權,
才將性交定義修改為女對男或女對女、男對男都有可能成立妨害性自主罪。
但是請注意,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並未出現「性交」這個字眼,
其條文規定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再根據法院的解釋,通姦或相姦的姦,定義較性交更窄,
不僅限於男女,且必須是男女性器官的接合才叫「姦」;
即使是異性戀,有配偶之男女與異性施行肛交或口交也不算通姦。
這是因為,通姦罪要保護的是家庭法益,處罰的是雙方合意的性行為,
(若非雙方合意就構成妨害性自主了)
其中不能說的秘密其實就是要防止有非婚生子女來分遺產,
或分散通姦當事人照顧其原本家庭的能力,
所以基本上不會搞出人命的性行為就不是通姦罪要處罰的對象。
這不是對同志的優待,如同前述,通姦罪要成立,
不但必須捉姦在床,還不包括男女之間的口交或肛交;
但法院要變更見解也不是那麼難,常常有見解在變更,
同婚通過後也有可能連帶影響通姦定義的改變,
只是通姦罪的保護實益是不是真的存在,就是另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了。
: ※ 引述《sherlinat (向左向右走)》之銘言:
: : 民法第 1052 條
: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 這個性交是可以包含同性的?
: : 如果不算意思是說對方怎麼搞另一方都不能請求離婚嗎?
: : 請法律系文阻生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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