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結婚3年苦吞無性生活 妻怨夫寧健身也不

作者: jimabc (Je t'aime)   2018-11-08 14:56:39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7年度婚字第572號
只節錄雙方對話部分
男:我想我們離婚好了…可以過妳想要的生活;我想我果然比較適合單身
,不適合給人幸福;事實我錯了,我不該害你。
女:害我啥?所以你根本沒有想過要生小孩嗎?
男:不是,對我而已沒想過
女:看不懂你的意思
男:是沒有很想,如果知道走到這一步,當初也許就該離開,也不會兩敗俱傷
,我們不該相遇對吧;妳知道為什麼我對妳沒有很大性趣嗎…過去妳…還墮胎2次,
妳知道我承受多大壓力,隨妳怎麼說;我知道,也許我們分開比較好…
愛已經淡了,找不回來…就維持這樣一段時間,讓靜靜的,我會再找時間
讓我們劃下句點…我們分開吧,去找屬於妳的世界,我也不想再自欺欺人了,
只能說我們沒緣;我們之間愈來愈不諒解彼此,也不明白彼此之間到底怎麼了,
只能繼續在那糾纏與痛苦,這也不﹝是﹞我要的,我覺得我真的該放下了,
就讓我們把離婚訂在5月18號,在這之前妳在媽那邊,辦理離婚之前我不會再打擾妳了
,我們沒有對錯,好好收場。
男生之前也已經簽過離婚協議書,但是女方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
男方卻不到場,不敢面對現實
因此,女方以民法第1052條第2 項「有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法官自然判准。
以下開放酸民對女方開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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