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青春藏了誰 vs 反同民眾

作者: hornoutwww (野雞騎士)   2018-10-27 11:20:08
原文連結: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522793188190141&id=516521335483993
大家好,我們是 #青春藏了誰,今晚特別在深夜又貼了一篇文章,要跟大家講一些令人悲傷又憤慨的事情。
 
今天在經過師大夜市的時候,剛好看到婚姻平權大平台的志工在宣傳平權公投,此時,有名中年男子上前來,指著志工說:「男的跟男的,女的跟女的,這就是病態」,並接著說:「全台灣 95% 都是支持這個正確觀念的,我覺得我已經很尊重你們了,我們百分之九十幾的人已經很尊重你們了,百分之二的意見誒,不要得寸進尺啊。」並一直指著婚姻平權大平台的年輕志工說:「現在國小課本都在教一些亂七八糟的東西,你們男男女女在一起就是有病,不只生理上有病,心理上也有病。」
 
其後還威脅平台的志工說:「你們一個個剛剛在錄的最好不要讓我看到網路有,否則我找你們麻煩」(但我們是青春藏了誰,不是平台志工,並且我們暫時沒打算自殺),影片如下 (為保護所有當事人,包含阿北,我們做了馬賽克):
 
 
我們有些話,想跟這位先生,以及所有反對同志或認為同志有病的人說:
 
已經有眾多的醫學研究都指出,性傾向並不是一種疾病,並表示支持多元性別及性傾向族群權益平等,支持同性婚姻及包含同志教育在內的性別平等教育:
 
1. 1973 年,美國精神醫學學會發表了正式決議 (Position Statement on Homosexuality and Civil Rights),將同性戀自精神疾病中刪除。
https://people.well.com/user/aquarius/apastatement.htm
 
2. 1975年,美國心理學會於發表正式決議Discrimination Against Homosexuals,表示同性戀不是一種心理疾病,也呼籲保障同性戀者的公民權利,去除對同性戀者的歧視。
 
3. 1990 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在大會中決議將同性戀自疾病列表中刪除。5月17日後來成為國際不再恐同日。
 
4. 2016年,台灣精神醫學會發表【世界精神醫學會對於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性吸引和性行為之立場聲明】(http://www.sop.org.tw/news/l_info.asp?/24.html) 及【支持多元性別/性傾向族群權益平等和同性婚姻平權之立場聲明】(http://www.sop.org.tw/news/l_info.asp?/25.html)
 
5. 2018 年 10 月 2 日,400多位精神科醫師再次連署聲明支持同性婚姻和包含同志教育之性別平等教育 (https://bit.ly/2PSwa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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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眾多諮商師、心理師、社工師公會表示 #支持同性婚姻與包含同志教育之性別平等教育
 
1. 2016年,台灣臨床心理學會,【台灣臨床心理學會支持同性婚姻平權】(https://bit.ly/2CGsRo1)
 
2. 2016年,心理師想跟你說 (https://www.facebook.com/…/a.687012048066…/903399266427632/…)
 
3. 2017年,台灣心理劇學會,【對於「婚姻平權」之聲明】(https://bit.ly/2O91CV6)
 
4. 2017年,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TCPU),【針對多元性別權益發表聲明】(https://bit.ly/2z5zixr)
 
5. 2018年,【我是諮商心理師我支持婚姻平權和性別平等教育】
(https://sites.google.com/view/equallove-2018)
 
6. 2018 年,台北市社工師公會,【反壓迫,反歧視-支持多元性別/多元性傾向族群權益平等聲明稿】(https://bit.ly/2z1MTpA)
 
7. 2018年,新竹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支持「同性婚姻」與「包含同志教育之性別平等教育」立場聲明】
(https://bit.ly/2CHcW8T)
 
8. 2018年,臺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支持多元性別人權(包含婚姻平權與同志教育)立場聲明】
(https://bit.ly/2z7NupA)
 
9. 2018年,彰化縣諮商心理師公會,【支持婚姻平權 並呼籲各級學校與社教機構落實執行性別平等教育】
(https://bit.ly/2yBppIl)
10. 2018年,社團法人屏東縣諮商心理師公會,【針對「性別平等教育與婚姻平權」之聲明】(https://bit.ly/2D6LH8X)

我們認為,法律是為了提供所有人民最低限度權益的保障,這麼多年來,民法並未保障同志的婚姻相關的權益,#現在是時候了,然而,即便民法修訂通過,法律也僅能以法律效力保障同志的權益,並未能消彌歧視,#歧視是需要靠不斷地教育和溝通才能在長遠的未來被逐漸消彌。

最後,依照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責,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祝福我們,總是能夠以更多的理解,去面對看似與我們相異 (而相異正是我們最大共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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