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宗教基本法修法先驅林佳龍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8-10-23 17:56:22
※ 引述《krockdial (我愛高麗菜和強尼)》之銘言:
: 現在老王這個爛版本 最為人詬病的就這幾點
: https://i.imgur.com/oqrc1De.jpg
: 根本不受各種法律控管
現在法案撤了, 別說爛版本, 就連討論修改的空間都沒了.
宗教領域繼續維持無法律狀態, 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時代力量的說帖看起來是很有那麼一回事,
但完全犯了勞基法那時局部放大扭曲解讀的毛病.
(簡單來講就是脫離現實啦. 看看那可憐的勞基法複決公投, 柯柯.)
1. 第一條 + 第十三條 = 放生不需許可
前項宗教活動,除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
毋需事前經主管機關許可,各級政府機關亦不得禁止或限制之。
時代力量的說帖就是抓著黃色部分擴大解讀.
但綠色部分, 可是清楚授權政府能夠為了維護重大公益而以法律限制.
這部分的基礎邏輯就是憲法原則。
2. 第十條 = 行政司法不得介入
只限於宗教教務與人事任免, 某些狂信徒就隨便擴張解讀為一切事務.
特定領域事務, 在解讀上都會有一定的範圍,
就跟所謂"政黨事務"一般不會包括經營慈善事業一樣.
以國家力量介入宗教事務, 舉個例子: 中國政府介入天主教事務.
狂信徒認為這很正義, 正常人覺得這不能看.
假如擔心的是宗教教務會被擴張解讀, 那正確的作法不是通通反對,
而是設法加入具體化的明文規範.
<EX>宗教組織內部的行政運作, 不應介入.
宗教組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應受世俗法律規範.
宗教組織對自然人的行為, 除特定狀況豁免外, 應受世俗法律規範.
3. 第十三條 = 不得要求民主公開原則
人家想搞秘密信仰領袖崇拜是哪裡礙到社會大眾了??
民主哩, 達賴喇嘛躺著也中槍.
公開哩, 林北崇拜班傑明富蘭克林也要公開給社會大眾看??
4. 第十四條 = 就業歧視合法
人家宮廟教會也不是營利或公益團體,
招人限同信仰又是哪裡礙到社會大眾了??
這種反歧視的規定就是左到膠掉了.
基督教會不能以信仰為由拒絕招收回教徒,
全教會都在讚美耶穌的時候就那個人堅持有權真主至大.
時代力量是哪來的臉要求別人支持這種白目行為??
5. 第二十條 = 不用管民法
現況就是很多小型宗教團體的財產是借名登記在宗教師名下.
這種實質上是團體財產的能視為宗教師私產,
讓宗教師繼承人主張特留分嗎??
時代力量不接地氣, 主張脫離現實又一例.
6. 第十五條 = 信仰自由十六歲才開始.
已經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八條, 第四項: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undertake to have respect
for the liberty of parents and, when applicable, legal guardians
to ensure the religious and moral education of their children
in conformity with their own convictions.
喔, 兩公約也錯了, 我大時代力量的主張神聖不可侵犯??
而且用這種鳥蛋邏輯去衍伸,
我們應該賦予小學生應考試服公職和婚姻的權利是吧??
7. 第二十七條 = 現有用地一切合法.
人家草案明明就寫是 得申請 得申購.
得申請就是直接合法的話, 我買槍也直接合法了.
(請參照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是"得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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