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鐘孔炤撤簽宗教基本法

作者: tkucuh (tku's cuh)   2018-10-23 13:56:06
當初聯署的綠委之一撤簽了
撤簽理由大概就是那幾條極具爭議性條文。
期待這草案退回,好好檢視條文內容。
http://bit.ly/2POmLpv
【宗教基本法聲明】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是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有關宗教相關法
規是否應訂定上位法源,並非不能討論,然而本次引發爭議的「宗教基本法草案」,趁上
週有空審視條文內容,內容確實有許多不妥之處。基於此孔炤深感抱歉,並予以撤簽行動
表示之。
這幾天孔炤也努力尋求補救的方法,對於草案中不當的內容,包括第2條、第3條、第10條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6條、第27條等條文,已請助理整理相
關內容以及各界意見。既然這部草案引發社會極大的疑慮,難以形成共識,委員會審查時
會將不同意見明確表達。
以下將針對草案中爭議條文提出我的疑慮:
※第2條明訂宗教高於法律與道德。
該條第三項明訂宗教高於法律與道德,此條文設計令人困惑,同時也混亂法律位階,孔炤
認為不妥。
※第3條宗教活動包含放生
第3條第一項第四款中的護生籌辦,將使得在生態上非常有危害性的護生活動借此法被合
法化,將會近一步衝擊台灣的自然生態環境。
※第10條規定行政主管機關不得介入宗教教務,法院也不得調解教務及組織人事任免。
該法並未明定宗教教務範圍,因此基於信仰與教務而延伸出來的權利侵害,可能因此條阻
礙被害人循司法以法律救濟途徑,反而使爭議無法透過司法或行政方式處理。
※第13條規定宗教法人組織與財務不適用民法、公益社團與社團法人監督管理規定,同時
除另有規定外宗教團體無須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
孔炤無法接受宗教法人無須遵守民主公開原則,同時若宗教法人不受民法、公益社團與財
團法人規範,將有可能讓有心人士利用此條成立宗教法人躲避法規、營利卻避免財務公開
,將使宗教法人造成洗錢防治上的重大漏洞。
※第14條宗教法人得以求職者宗教信仰作為聘僱條件。
該條明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
※第15條規定十六歲前父母與監護人得為其子女選擇宗教信仰與教育。
第15條並未尊重十六歲前子女的宗教自由,同時教育影響子女未來重大,若宗教教育中出
現偏差的內容而國家、法院不能介入,將會影響國家整體的人才培育策略。
※第16條規定國民教育中應包含宗教知識教育。
第16條中規定宗教教育應納入國民教育,而宗教教育在立法理由中是指宗教信仰內涵,孔
炤認為即便是未成年學子,仍有能力蒐集資訊、自由選擇自身信仰宗教,且現階段台灣社
會對於各宗教資訊皆保持寬容自由未加以封鎖,因此無需以法規硬性規定國民教育傳播宗
教教義內涵。
※第22條規定宗教固有不動產,興建、增建、改建、擴充或修建,不受殯葬管理條例之限
制。
《殯葬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私立公墓的設置、擴充,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
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但像這樣保障公共利益的條文,未來可
能在法律適用上遭到草案第22條的排除。
※第26條規定宗教活動使用之建物,得採取另外的建築法規。
現階段在消防法、建築法針對建物的使用安全都有詳細規範,目的在於防範災難,讓人們
在面對災害時有最低限度的建築標準能保障生命。在該條文與立法理由中皆無明顯理由可
辨明宗教用途使用建物何以與其他建物不同,因此孔炤不支持此條設計。
※第27條訂立擬定國土計畫時若要對宗教法人進行調查、檢查、徵收等,不得妨礙宗教信
仰自由。
國土計畫是整體國家發展的重要一環,考量的依據應是整體社會的公共利益,宗教信仰自
由應與其他族群、議題的自由、利益平等地在程序中進行討論,不宜在法規中明定不得妨
害。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