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台灣人真聰明又有正義感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18-10-22 23:26:55
※ 引述《sam197665 (東哥)》之銘言:
: 文長慎入
: 魯叔在士林劍潭住了20多年,平時是個外食族
: 劍潭的通河街、承德路四段40巷周遭小吃大概都吃透透了
: 10多年前,烤肉跟麵線中間店面開了家越南小吃
: 老闆娘驕小的身材,大大的眼睛,長髮綁著馬尾
: 熱情招呼每個來吃飯的客人
: 我記得第一次點餐點了牛腩麵包、炸春捲、越南檸檬汁
: 當時大約不到200元,吃下來便感嘆,這麼好的手藝,
: 如果放在瓦城等級的店裡,或自己開餐廳,價格至少翻一倍
: CP值超高的,成為常客的十多年,偶爾在外地或他處吃越南小吃,
: 這家還是我內心數一數二好吃的。
: 因為店面條件不好,用餐區在B1,
: 當時讀小學的兒子經常在客人桌邊寫功課或幫忙送餐,
: 所以我少在那邊吃,都是外帶。
: 有次她請問我附近有沒有房屋出租,
: 要找兩房的房間,預算1.2萬,我才知道
: 她跟她兒子兩人住在套房裡,找房的原因是
: 小男孩上國中了,沒辦法總是跟媽媽睡一起
: 我不好意思問先生呢?只知道她的辛苦
: 但1.2萬實在太硬斗,我也沒法幫上忙,
: 心裡想,希望她的生意好,賺到錢,慢慢生活好起來。
: ————時間線———
: 幾年前,在前港公園附近,有家店面附裝潢頂讓,
: 老闆小改一下開了家越南料理店,
: 開幕時老鄰居又是外食族自然要去吃看看,
: 進去後看了菜單,好熟悉,
: 於是我點了牛腩麵包、炸春捲、越南檸檬汁
: 菜上來,精緻的擺盤,親切的服務人員,乾淨的餐具,熟悉的香味,
: 疑?熟悉的香味?這牛腩?這春捲?
: 於是我抬頭張望,在半開放的廚房看到了那驕小的身影
: 我:老闆娘,妳開新店啦!
: 老闆娘:沒有啦!跟朋友一起開的。
: 我:恭喜,你這個地點,這口味,一定會賺錢的
: 老闆娘:謝謝
: 我:老店呢?
: 老闆娘:姊妹幫我管著呢
: 當下我內心真的很開心,覺得台灣真的好,努力就會有回報
: 買單時付了近300元,覺得值,請朋友吃飯談話是個適合的地方
: 不過正餐我還是老店買回家,味道都一樣,便宜點。
: ———分隔線———
: 約兩個月後,我來到老店買外帶,看到老闆娘
: 我:老闆娘,怎沒去新店
: 老闆娘哭了起來,邊哭邊說道
: 老闆娘:他說我貪了買菜錢,把我趕走(從笑到哭3秒不誇張)
: 我:怎麼會這樣?當初妳投多少?
: 老闆娘:60萬
: 我:那他有還妳嗎?
: 老闆娘:沒有呀!他說都花掉了
: 我:那現在呢?
: 老闆娘:我也不知道,我有跟他打官司
: 當初他來找我合作,我想說他是兒童節目主持人常上電視
: 找我一起開餐廳,讓我出60萬,我也沒想到會這樣。
: ———分隔線———
: 下面我不忍問,我也是個小魯叔,能力不足以幫忙
: 後來朋友來訪,找不到地方,又去了那餐廳用餐
: 看著滿滿的客人,吃著我熟悉十多年的味道
: 罪惡感油然而生,此後就消極抵制的沒去了。
: 心得
: 你看台灣人多聰明,找個越南妹又好手藝的小吃,
: 說要跟她合作,讓她出錢又出技術(口味、食譜)
: 再找個理由踢她出局,越南妹在異鄉,拿回錢的機率?
: 就算拿回錢了,官司贏了,
: 更值錢的手藝技術口味能轉換成損失並受到賠償嗎?
: 你說,在商言商,台灣人是不是很聰明?
: 選舉時,批評一下說誰說高雄又老又窮的,真是看不下去
: 請別支持說高雄又老又窮的侯選人
: 你說,是不是很有正義感?
: 欠際遇,當初可口可樂跟台灣人合作,
: 秘方公司什麼的早就都台灣人的了。
: 祝玫卿越南小吃生意興隆
大概就是這篇新聞吧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17/1242875/
這篇新聞裡 丁女是告焦糖 詐欺、侵佔不起訴
焦糖說不起訴 證明了他的清白
但其實告這2條不起訴 也是滿正常的
因為告錯條了
而且焦糖也沒解釋一下糾紛
應該從為何合資 到為何破局 是否有拿70萬 有沒有退錢 都應該解釋一下的
所以我是覺得焦糖避重就輕啦
然後我查了一下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6,訴,582
【裁判日期】 1060224
【裁判案由】 協同辦理合夥結算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丁玫卿(即丁氏梅卿)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律師
被   告 陳嘉行
      邱慶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與被告二人於民國104年1月間,合
意以合夥方式在臺北市○○區○○街00號開設越南料理餐廳
即「越廚小吃店」,原告並於同年4月間將應分擔之合夥出
資款新臺幣70萬元,分3次交付予被告陳嘉行,嗣後因原告
與被告二人間已無互信基礎,無法再繼續為合夥事業之合作
,曾向被告二人表示退夥,並於105年11月間寄發存證信函
予被告二人聲明退夥,爰依民法第689條規定請求被告二人
應協同原告辦理合夥結算等語。
從這句看起來 應是丁女自己不想合夥吧
跟你說的被趕走好像不太一樣@"@
然後就移送士林地院了 之後的判決就查不到了
至於焦糖告丁女妨害名譽的部份
焦糖好像在2018年1月的時候撤告了
不知道是否一切已和解完
【裁判字號】 106,易,581
【裁判日期】 1070201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玫卿
選任辯護人 王世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續字
第1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嘉行告訴被告丁玫卿妨害名譽案件,公
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
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
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今年的新聞說他業績跌一半
https://travel.ettoday.net/article/1156670.htm
若丁女說的是實情 那這也算現世報吧 QQ
不過若真的業績跌一半 還有錢買新聞業配?
那一定是跌得不夠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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