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黃國昌 荒謬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作者: st210113 (60%攝影+40%阿宅=咖啡熊)   2018-10-22 16:38:41
※ 引述《hiokchi (連筱葳)》之銘言:
: FB卦點說明:(繁體中文 20 個字)
: 《宗教基本法》草案讓宗教超越法令、above the law
: 提出一部內容如此荒謬的法案,令人難以置信
: https://goo.gl/25dGxW
: 最近,很多朋友發訊關心,立法院星期三排審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 我相信,大家都尊重、也都支持「宗教自由」。
: 然而,提出一部內容如此荒謬的法案,則是令人難以置信。
: 提案讓宗教超越法令、above the law,只會適得其反。
: 誠懇建議提案委員主動撤案,別浪費委員會寶貴時間。
: 星期三的內政委員會,不如拿來審查「地政三法」,貫徹實價登錄、促進居住正義,才是
: 真正讓人民有感、讓下一代有未來的改革。
https://goo.gl/eVdowF
提案日期 1071012
會期 09屆06期04次
宗教基本法草案
主提案:王金平、黃昭順、馬文君、林岱樺
連署提案:施義芳、陳亭妃、黃秀芳、鄭寶清、陳素月、鍾佳濱、鍾孔炤
張宏陸、蘇治芬、江永昌、邱泰源、吳琪銘、黃國書、郭正亮
劉建國、蔡易餘
趙正宇(無)、陳怡潔(親)
陳雪生、羅明才、鄭天財、陳宜民、呂玉玲、徐志榮、林德福
柯志恩、林麗蟬、顏寬恒、蔣萬安、賴士葆、蔣乃辛、費鴻泰
第十條 (聖俗分離原則)
處理宗教事務之主管機關,應基於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
之傳統、特殊性及自主性;並不得介入宗教教務。
法院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事項,不得調解與干涉;
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第十三條 (宗教自主權)
宗教活動為各宗教自主事項,悉依其教制或傳統定之。
前項宗教活動,除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毋需事前經主管機關許可,各級政府機關
亦不得禁止或限制之。
各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享有自主權。
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監督、管理規定,不適用於宗教法人
或其他宗教團體。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國家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
第十四條 (就業歧視之例外)
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聘僱從事宗教事業之人員,得以具有與該宗教團體相同宗教信仰
為聘僱條件,不構成就業服務法之宗教歧視。
第二十條 (財務自主原則)
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所有之財產及法物,其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悉依章程定之
;無章程者,依教制或傳統定之。
第二十七條 (宗教用地的地權與地用)
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於本法施行前,以自有資金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
業用地,得申請更名登記為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所有,不受農業發展條例之限制。
本法施行前,各宗教之固有建築物坐落於公有非公用土地,且從事宗教活動已逾五年者,
得申請公有非公用土地之讓售、借用、租用、設定物權或委託經營,以取得該公有非公用
土地用地之權利,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但取得之權利,非經土
地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讓與、處分、設定負擔或輾轉委託經營。
本法施行前既有宗教建築申請補辦建築執照與消防設備等審查作業,應在考量公共安全的
前提下另行訂定績效管理辦法,由宗教團體提出替代改善方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查後予以發照,不受相關目的事業法規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宗教研究預算之寬列及調查統計)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寬列預算,獎(補)助有關學術研究機構從事宗教事務及宗教法制有
關問題之研究。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就宗教相關事項進行調查、統計並建立資料庫,提供宗教事務政策及
學術研究之參考,並依法保存、公開及提供宗教相關資訊。
太狂啦!只要掛個宗教法人或宗教團體就直接超脫法律還凌駕憲法
宗教團體的教制、傳統,法院不得干涉
宗教活動毋需事前經主管機關許可
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監督、管理規定通通不適用
也可以不用遵守民主與公開原則
直接無視就業服務法
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可以按照教制跟傳統自己搞
以前在農地的還有佔用國有地的違建就地合法,建照使照消防規範什麼的都不用管
政府還要每年寬列預算獎勵補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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