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警員開槍打死通緝犯得國賠 高院:開一槍

作者: lamigo (lamigo)   2018-10-18 06:16:20
1.媒體來源:聯合
2.完整新聞標題:警員開槍打死通緝犯得國賠 高院:開一槍後沒有停手
3.完整新聞內文:
2018-10-17 18:07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桃園市警員葉驥4年前執勤時,見拒捕的羅姓通緝犯開車逃逸,先對空鳴槍再朝羅連開3槍
,導致羅大出血不治;他被最高法院判刑6月定讞,而羅的家屬請求國賠,高等法院今天
下午判桃園市政府須賠償150萬元,不得上訴。高院認為,羅倒車沒有危害葉的可能,且
雙方距離甚近,葉射擊一槍後並未停手,而再接連射擊2槍,顯然超過逮捕的必要程度。
羅的妻子、子女主張,羅雖然倒車脫逃,但沒有開車衝撞葉,也沒有危害葉的生命安全,
但葉卻朝羅的腿部開3槍,導致羅受槍傷後,開車駛離現場墜入田埂,送醫急救仍因出血
性休克死亡。
家屬認為,葉開槍已經逾越使用警械的必要程度,依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費用標準,向法
院提國家賠償,請求桃園市政府給付250萬元。
桃園市府則抗辯,葉當時打開車門要求羅停止動作,但羅卻未停車,反而加速倒車,且羅
因施用安非他命,導致精神狂亂、錯亂,葉站在車外有被撞擊的可能;葉朝羅的腿部射擊
,並未逾越必要程度,家屬請求沒有理由。
高院認為,葉抓車門的左手沒有受傷,衣物也沒有破損,且依監視器畫面,羅雖拒捕,但
羅當時只能倒車離開,且是以順時針方向倒車繞過葉,並非要衝撞葉。
另外,葉當時站在敞開的車門外,羅倒車並沒有危害葉的可能,且雙方距離很近,葉開一
槍後並未停手,還繼續朝羅的腿部接連射擊2、3槍,顯然逾越逮捕必要程度。
最後,依據現場證人說法,羅當天自行開車到資源回收場賣廢鐵,期間交談、收款都沒有
精神錯亂的異常狀況。
高院指出,葉身為警察人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導致羅死亡,也被法院判6月徒刑
,得易科罰金確定。羅當時拒捕行為,也有過失,認定羅應負擔40%過失責任,桃園市府
應負60%過失責任,判賠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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