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以核養綠」公投 法院裁准黃士修等人

作者: msbdhdfceb (ゾン)   2018-10-17 11:15:19
※ 引述《bahamutuh (殺生為護生 斬業非斬人)》之銘言:
: 合議庭指出,黃士修等人就連署人數顧慮,再次提出連署書以求合法者,當規範期待是連
: 署人數不合規定應通知補正,則黃士修等人再次提出補充連署書時,中選會應本於「公民
: 投票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之立法目的,以及應「以誠信方法為行政行為」,
: 並應「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就此項補充連署書爭議,現實上不必要拒絕,依
: 法也無理由拒絕。
感覺法院講得滿清楚的了。
比起公投法13條規範的補件程序,人民的參政權來得更加重要的多。
考量到人民行創制、複決的社會成本上,政府應當以輔助人民實行創制、複決為圭臬。
既然無明文禁止提早補件(或者也可以說二次送件、多次送件、分段送件),
那政府於法於理皆應以創制、複決得以實行為目標,沒有必要,也不應拒絕此行為。
也就是說沒有以利民便民為考量基準的政府才是真違法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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