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大生批對陽明雙重標準?教育部:遴委會

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18-10-16 18:54:54
台大生批對陽明雙重標準?教育部:遴委會一還在一解散
2018-10-16 12:58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即時報導
台大校長遴選案進入漫長司法程序。台大王姓博士生日前提出訴願,教育部答辯書仍請訴
願審議委員會依法駁回其訴願請求。對此,王生今天提出質疑,若教育部認為聘任大學校
長屬法定職權內部行為,那跟台大案情況相同的陽明校長案,教育部怎麼還沒有用內部職
務行為免職?對此,教育部回應,兩者情形不同。
教育部人事處今天表示,台大校長未經教育部聘任,遴委會尚未解散,教育部基於憲法、
大學法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賦予的權責,請台大重啟遴選程序補正
程序瑕疵,自屬合法有據;而陽明大學遴委會於校長就任後已自動解散,兩者情形不同。
陽明大學則表示,台大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對於個案不方便回應評論,但基於台灣高教
發展,希望整個爭議可以盡訴落幕。至於陽明在遴選程序的爭議,去年遴選時,因校長任
用資格問題已重新召開遴選委員會,教育部後來就聘任了。在管案發生後,教育部也有發
函請陽明回覆相關事項。
教育部的訴願答辯書提到,台大校長遴選委員蔡明興,在發現與有其特殊重大利害關係的
管中閔被推薦為校長候選人時,時應及時處理或主動揭露,或自請迴避,以避免瑕疵發生
,但其竟隱而未報,致遴委會終以不完全的資訊作成判斷,顯然未盡誠實、謹慎執法之義
務,而與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的要求不符。
王生指出,教育部長葉俊榮既然認為,當初堅持不聘管中閔是內部職務指示,不是行政處
分,想要就此避開必須遵守法律的嚴格要求,不必依法行政。可是假如聘任大學校長是屬
於教育部法定職權內的內部行為,按照能聘則能免之的原理原則,教育部不就可以也用內
部職務行為,任意免去各公立大學校長的職務?一個明確的例子是,跟管情況全部相同的
陽明大學校長,教育部怎麼還沒有用內部職務行為免職?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424495
原來解散了就可以不用追究了 那台大遴委會也宣佈解散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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