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尬車釀3死「殺人罪」遭駁回 法官:2嫌與

作者: xx8615xx (皮卡丘愛好者)   2018-10-14 10:48:18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首先一個前提, "競飆":
: 不是單純超速、也不是單純闖紅燈
: 是結合了超速、闖紅燈、任意變換車道、急煞、
: 不遵守交通號誌等等綜合的危險駕駛行為,
: 且目的不為利用道路交通運輸、而是自己娛樂
: 那這樣比較一下1、2好了
: 狀況1 | 狀況2
: 某x拿著一具 | 某y開著車
: 迫擊砲 |
: 為了慶生 | 為了爽
: *
: 決定對著遠處 | 決定開上馬路
: 開一炮 | 競飆
: 結果打死人 | 結果撞死人
: x表示 | y表示
: 我也不知道 | 我也不知道
: 會打死人 | 會撞死人
: 我沒有預期要 | 我沒有預期要
: 打死人 | 撞死人
: 法官決定判x | 法官決定判y
: A罪 | B罪
: 各位鍵盤法盲、
: 鍵盤法匠、
: 鍵盤律師、
: 鍵盤法官、
: 鍵盤檢察官、
: 鍵盤法學大濕
: A該填什麼
: B該填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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