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淡江跟屏東北漂中文系的女生?

作者: YUreo (油咧油)   2018-10-03 15:30:59
我要大
發錢!
200推每推20P不重複!
今天看到這麼多這種文
再加上剛剛先前的幾篇肉搜文
肉搜的人不要自己以為正義
但手裡卻持沾血的鐮刀
這則新聞的內容雖然當事人確實有觸法
但偵查中案件為什麼可以被媒體揭露這麼多細節?
弄到現在連肉搜都來了!
覺得有一些可以提醒的
整理一下:
【就偵查不公開的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
這是法明文的規定
另外,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
I 下列事項於案件偵查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之:
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二、有關逮捕、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
、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等偵查方法或計畫。
三、實施偵查之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
要文件或物品。
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名譽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
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九、有關少年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
其案件之內容,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十、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陳述之內容
或所提出之證據。
十一、蒐證之錄影、錄音。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不公開之事項。
II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供媒
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所以,我想知道
媒體為什麼會知道這麼多細節?
媒體為什麼會知道是為了慶生?
這不是警檢察透露的是誰?
可能有人會說「新聞自由」
但釋字689號解釋理由書也曾提到:
(三)新聞採訪之自由雖以真實報導為目的,但其手段方法仍應合法正當,
本於誠信原則為之。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有例外規定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
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但這件事情我看不太來這些被媒體公布的細節有何維護公共利益
或是哪裡有保護合法權益的必要
為什麼可以對媒體公開?
搞一個有收錢的雜交派對
固然有違刑法231之虞
但畢竟這些當事人並不是在公共場合公然性交給大家看
Line的群組也並非公開
(群組內有可能符合妨害名譽罪章的公然要件
但這與本件不太相關)
雖然可能有犯罪事實
但這件事情就目前所知
應該都是自願參與
也沒有公然在大眾面前性交
他們自己開心
除了可能該當刑法231條的構成要件行為之外
也沒妨礙到任何他人
有甚麼好公佈個資的?
就像刑法上的誹謗罪
被告一般只要證明所言為事實就有免責的空間
但如果被告的誹謗行為是針對私德,也無法免責
這件事的本身就是他們自己的私德
這個私德的標準可能低於法律的底線
而有違善良風俗,因而觸犯妨害風化罪章的罪
但到頭來其實主軸都還是圍繞在私德的範疇
有甚麼好大肆報導大肆肉搜的?
【先瞭解一下個資法怎麼規定】
很多人可能以為:
1.只要不要揭露全部的姓名、年籍資料就不會觸犯個資法(?)
2.只要網路上已經公開的東西拿來肉搜公開就不觸法(?)
3.以為犯罪者不受個資法保護?? (WTF?)
個資法的大原則規定在第6條,是這樣的:
第6條
I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
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
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
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
,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
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
,不在此限。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
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
書面為之。
我們再來看看個資法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的部分
(也就是我們一般人要蒐集、利用他人資料時必須遵守的規定)
第19條 (一般人利用他人個資的原則)
I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II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第20條 (得為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
I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II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III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
【第19條規定的特定目的是甚麼?】
那,上面有提到一很重要的點
就是非公務機關蒐集利用他人個資
要同時具備特定目的和19條第1項各款的要件
才可以蒐集利用他人個資
有人可能會說
有啊我有特定目的
我要彰顯社會正義啊
好,這個「特定目的」不是這樣用的
這邊所謂的「特定目的」是指法務部公告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當中的「特定目的項目」(不是下面的「識別類」部分)
https://tinyurl.com/y9bnnfaw
你必須要符合這當中的項目才能稱作「符合特定目的」
合於特定目的之後,你還必須要符合個資法19條各款的情形
才能合法利用他人個資
【這次的肉搜有沒有符合個資法規範?】
好,所以我們要來看看
這次肉搜雜交趴當事人的行為
符不符合個資法的規範
1.PTT的使用者是不是公務機關?
很明顯不是
2.是當事人已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資嗎?
也許學校的資訊是合法公開
處於公開狀態的臉書、IG等資料也是當事人自行公開
但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而洩露出的偵查中案情資訊
不是合法公開的資料
3.有沒有符合特定目的?
這是特定目的清單
https://tinyurl.com/y9bnnfaw
我相信沒有一項是符合這次肉搜的
所以既然不符合特定目的的要求
19條第一項各款的要件就可以不用檢驗了。
4.那有沒有符合個資法21條的例外免除特定目的情形?
我們一個一個檢驗:
(1)有沒有法律明文規定?
法律沒有積極的規定你可以在這種情況下肉搜他人。
(2)有沒有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注意這邊有寫出「必要」二字,如果只是為了宣導「不應辦雜交趴」這件事
其實不用肉搜也可以辦得到,因為都見報了。
(3)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不符合,因為你肉搜出來可以特定出當事人的個資
已經在某種程度讓他暴露於危險中
因為你不知道有沒有激進份子會去傷害他們
不僅沒有免除,還有製造風險。
(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這次肉搜並沒有防止他人權益受到重大危害
畢竟這件事沒有受害人,你一旦公開肉搜(蒐集利用)當事人個資
被肉搜的人就會受到損害,並沒有防止
(5)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不符合,因為你不符合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
也逾越了必要程度,更可以識別出特定當事人˙
(6)經當事人同意?
當然沒有。
(7)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當然沒有。
5.只要已經公開在網路上的資訊就可以拿來肉搜?
個資法主要規定的是「蒐集、利用」的行為
且依據個資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
所謂的個人資料包含以下東西: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所以,板上的肉搜已經是達到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了
也不符合19、20條非公務機關蒐集利用個資的規範
所以這個行為很顯然有違反個資法之虞。
6.犯罪者、嫌疑人的個資不受個資法保護嗎?
個資法並沒有這樣規定
再加上這次被透露的各種資訊
幾乎都是檢警違反刑事訴訟法所洩漏的東西
15:46
補充一個:
個資法第41條的罰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45條 (第41條非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
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小結】
這整件事
縱使你要認為這些雜交的人道德感低落
但他們畢竟是關起門來
又不是跑到凱道上公然雜交
雖然因為收錢而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的231條
但這件事的本質撇開錢不談
全部都是自願參加的
他們自己爽也沒有公開嚷嚷
如果是自願的情況下,當然也沒有受害者
每個人也都開開心心打砲
請問,身為局外人的我們
肉搜和謾罵的必要性是甚麼?
只是因為他們違法
然後你正義就跳出來罵罵跟肉搜嗎?
那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
也是違反法律這個「道德的最低標準」
要不要也表示點甚麼?
大概是這樣啦...
如果我有見解錯誤
也歡迎指正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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