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小OL怒告老闆「邊開車邊性侵我20分鐘」 

作者: johnny9667 (大八)   2018-10-01 07:52:00
我覺得法官有個思考誤區!
「就是性侵她的人,為什麼之後不能再當好朋友?」
這是法官沒考慮到的,事情應該一碼歸一碼。
『性侵歸性侵 朋友歸朋友』
在這文組女性當道的年代,我願意替理性台女發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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