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嚇阻中資!政院通過修法:中資未經許可

作者: chpen (元)   2018-09-27 14:09:52
1.媒體來源:
蘋果
2.完整新聞標題:
嚇阻中資!政院通過修法:中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 最重罰2500萬
行政院今舉行院會,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會後轉述院長賴清德裁示,
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未來未經許可來台投資
的中資,將由現行罰則新台幣12萬元至60萬元罰鍰,改為重罰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若
未辦理申報轉投資或審定,罰則由6萬元至30萬元,調升至5萬元至250萬元;若規避、妨
礙、拒絕主管機關檢查,修法新增罰則,可處5萬元至250萬元罰鍰。
據了解,台商鄭文逸本月初涉嫌利用56個證券戶操縱大同股價,檢方認定炒股獲利高達11
億元,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據透露,鄭文逸投入炒股資金共31億餘元,除了自己
拿出5億元外,其他全是借來的,包括向永豐金證券融資5.75億元,及股市丙種金主墊款
13億元,還有8億元是上海龍峰集團董事長任國龍的錢。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受訪指出,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之一
條,對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規定,導致大同案當時最高只能裁
罰60萬元,被外界認為過低,是這次修法動機之一。
根據陸委會修法說明指出,日前發生陸資未經許可投資我證券市場的情事,外界評論現行
規定罰鍰過低,無法有效遏止違法行為;陸委會也指出,本次修法調高陸資未經許可來台
投資罰鍰上限,並將陸資投資事業規避主管機關檢查納入裁罰對象,以遏止陸資違法投資
或違規行為。
修法草案指出,本次修法除將未經許可罰鍰提高為5萬元至2500萬元、未辦理申報者可罰5
萬元至250萬元,並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的修法,將原本屬外國分公司
者,得通知登記主管機關撤銷認許,改為不限外國分公司;修法也新增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檢查的罰則,可處罰5萬元至250萬元罰鍰。
陸委會指出,另考量實務上不乏小額投資違規態樣,宜由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
原則裁處。本次修法增訂「微罪不舉」規定,讓原本無論情節輕重皆應處罰鍰的規定,修
改至情節輕微者,得限期改善免罰。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補充,若違法陸資獲利超過罰鍰的上限,則可依據《行政罰法》第18條
再加以處罰。他說明,假如違法陸資獲利所得為1億元,主管機關可在1億元範圍內裁罰,
相關機關可再做處罰。
Kolas轉述賴揆裁示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陸委會及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
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加強對外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鄭鴻達/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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