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中選會依法拒收???

作者: ayokayok (Simon Wu)   2018-09-20 22:59:50
請教法界前輩
設想政治力毫無介入的情況下
中選會依法拒絕收件的理由
是否有足夠的行政慣例或條文可循。
據以公投法第十三條的精神而言
以下簡錄條文部分內容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人數不足,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
補提。
這條文是給予補件的機會,也就說並非採用一件結案的做法,提高公投成案的機率,如果
已經有這個法條存在
,中選會的態度就相當令人費解,我認為可行的論點如下
經查,此公投提案還未完成審查,並不適用第十三條補件的條文要件。
但是中選會並不是用這個說法
如果用這個說法,是否有程序上較高的正當性。
但中選會採用這個論點回應
似乎就產生與條文精神相違背的情形
請就法學角度理性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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