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以核養綠公投 為什麼內容沒有養綠?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18-09-19 12:29:04
※ 引述《KASG (卡斯基)》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分幾個問題來說
: 第一個問題 可不可以在連署期間補件
: 連署期間是六個月
: 按照支持派的說法
: 因為9/13還在連署期間
: 公投法沒規定只能送件一次
: 所以中選會應該要讓以核養綠公投再補件
: 那我建議中選會應該要繼續把以核養綠公投再放置幾個月
: 放置到他們連署期間滿六個月才能繼續下一階段的查核工作
: 要不然三個月後他們又出來說還在連署期間喔 要讓我們補件
我其實不太懂
這兩件事情不能並行嗎?
公投門檻的邏輯是
超過門檻就好
只要在六個月內超過門檻就算完成
不斷繳件只是拉長作業時間
或者是說拖慢舉辦日期而已
所以說同步進行
你中選會就審你的
反正達到最低件數
就等於通過門檻
提案人也沒有必要再送件了
我也搞不是很懂
多收幾次件對作業上是有甚麼難度?
我一次送五十萬份
跟我一次送三十萬,再送二十萬
結論不都是要清點審查五十萬份?
結論不都是要儲放搬運五十萬份?
又不是有人一份一份送
送出五十萬份
這種誇張行為
除了提案人要跑兩趟之外
中選會行政人員困擾的地方在哪裡?
可以具體明白得提出嗎?
: 這時候支持的人又跳出來說
: 不行 我就是現在連署要提前結束
: 中選會要現在開始審核
: 那中選會到底要怎麼知道連署人有沒有要提前結束連署時間
: 難道是按照連署人的主觀意志嗎?
: 還是是按照中選會的主觀意志?
你審的
別人送別人的
到底矛盾在哪裡?
差的不就是最後達到門檻的時間
影響得不就是能不能綁大選
與舉辦的日期嗎?
: 顯然都不是
: 看新聞中選會有提到說以核養綠已完成點交的動作
: 所以不能再補件
: 顯然這個點交的動作
: 就是讓雙方知道也確定不能再補件的時間點
: 以上這些可能支持的人又會跳出來說法律沒這樣規定啊
: 沒說點交後不能再送
: 對 但即便是這樣
: 法律基於文字本身的侷限
: 以及立法技術
: 本來就不一定能完全寫清楚
: 這時候要透過法律的解釋
: 絕對不是有規定就不可以或沒規定就可以這麼簡單
法律解釋是專有名詞
現在別人懷疑的是準則在哪
: 再來第二個問題
: 中選會主委有"放話"
: 但是看了新聞
: 他都是說按照他們規劃的時程
: 可能9/6前送比較來的及趕得上綁大選
: 行政機關為了作業順利當然會希望大家早點送
: 但是他從來沒有所謂提前截止送件
: 你要在13號一次送他還是會收啊
: 支持的人應該是要堅持主張說只要在9/14號前送就一定要綁大選吧
: 那支持的人基於這樣所以早送了
: 顯然是搞錯方向了
就對外放話的說法
跟與提案當事人的解釋不同
而中選會也沒開個正式記者會說明中間改變說法的源由
就說自己從未表達幾號
但結果人家錄音到中選會行政人員的說法
中選會也沒有回應
到底是之後的對外放話(非正式文書)為準
還是現場處理的行政人員為準?
都是中選會
聽誰的?
如果聽主委的放話
那是否至少也跟大家說明之前是講錯了
: 第三個問題
: 打電話給中選會的人有說可以補送
: 所以應該要收
: 按照中選會目前的法律見解
: 顯然就是接電話那個人說錯了
: 那難道因為一個行政人員說錯了
: 就可以讓原本不合法的事因此變的合法嗎
: 這難道是你們所謂行政機關應該要依法行政所樂見的?
問題是到底不合法在哪裡?
今天退一萬步也只是行政機關的法律解釋的判斷而已
能上升到法律位階嗎?
: 再來 前兩個問題即便認為說行政人員這樣做很不對
: 那要追究的也是行政人員的行政責任
: 根本也不會因此就讓原本不能再補件而可以補件
所以中選會進行相關追究了嗎?
還是要人民要求才會進行?
中選會一附提案人自己搞錯
卻完全不管被錄音到得中選會現場行政人員說法如何
到底是提案人自己搞錯?
還是中選會行政人員搞錯?
而且到底為啥不能再補件?
至今也沒個條文依據
且現在中選會得放話是否有法律效力?
還是僅僅在沒多少次的公投案之中
形成的所謂型政慣例?
還是可以又說錯了?
如外交部長機要秘書循慣例沒在同時外借+駐外
但今天泰國就有一個
是過去外交部長的認知錯誤了?
還是現在的外交部長認知錯誤?
: 最後假設以核養綠公投的說法是對的
: 中選會應該要讓你們補件
: 啊他現在就是擺明不收
: 要做的應該是去打行政訴訟
: 你說怕時間來不及
: 有個東西叫暫時權利保護
: 根本不會有來不及的問題
: 剛剛看新聞也說有去提了
: 那到底幹嘛一開始就絕食
: 如果中選會是對的
: 用絕食去逼他們收
: 那你們支持的依法行政在哪裡?
我有點不懂
今年底就要大選了
你說打行政訴訟可以暫時權力保護
這個權力保護可以讓今年的大選與其他所有公投案延期嗎?
如果不行
到底是要怎麼沒有來不及的問題?
還是因獨立舉辦全國公投所肇生的所有費用
由中選會這個機關全權負責出錢?
: 我想用法律以外的方式應該要是最後手段
: 但是我想為了自己的理想絕食還是滿辛苦的
: 祝福身體健康
: 以上
我是覺得集會遊行是人民的權力
黃士修絕食基本上也沒影響他人
最多被人笑笑減肥而已
這所謂最後手段云云
也是你個人認知
我是認為事情很單純
如果中選會想要搞這個公投
就收件
然後以最後收件日期作準
去推導是否能來得及綁大選
如果不行,就獨立舉辦
這不就皆大歡喜?
糾結到底能不能收我覺得很奇怪
也很沒意義
且多收幾次件到底有什公平性的問題存在?
從頭到尾影響得不就是成案與否
與舉辦的時間而已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