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傅崐萁是政治冤案?國民黨轟民進黨:選前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8-09-18 10:30:31
※ 引述《RozenMaiden ( )》之銘言:
: 傅崐萁是政治冤案?國民黨轟民進黨:選前到底有多少奧步
: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 花蓮縣長傅崐萁因合機案判刑8個月確定,須入監服刑,代理縣長一職,行政院指派法務
: 部政務次長蔡碧仲接任。對此,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洪孟楷表示,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顯
: 示,本案在審判過程中明顯有重大瑕疵爭議,但最高法院不但沒有發回重審,反而做出定
: 讞判決,根本就是政治冤案,砲轟民進黨到底有多少奧步操弄選情。
: 洪孟楷表示,2018縣市長選舉前僅剩七十多天,但傅崐萁卻因案判刑定讞。根據監察院調
: 查報告內針對此案特別提出三大重大瑕疵,包括第一點,審判長並未就該沒收部分進行證
: 據調查,亦未命陳訴人表示意見,對陳訴人訴訟基本權之保障,程序上顯有不周、第二點
: ,言詞記載證據有11 項,但審判筆錄中卻載有12項、第三點,逐一提示證據流於形式,
: 並且於最終要求法院檢討改正。
: 洪孟楷認為,上訴到最高法院主要為程序審而非實質審,而本案明顯有審判的程序瑕疵卻
: 被視而不見,更讓人感到疑點重重。
這三項算什麼重大瑕疵
甚至會影響判決啊?
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16972/
根據法操的引述的台中高分院的說明
1.針對沒收部分的證據資料,傅崐萁的辯
護人有針對此部分提出質疑,並有記明在
函文編號以及辯護人提出的質疑於判決書
中,此部分的證據是有經過調查的。
2.審判筆錄的編號11與判決書的編號12是同樣的證據:
法庭錄音中顯示審判長所述編號「11」之
證據,是書記官製作之庭前筆錄編號。此
項證據即書記官事後製作庭後筆錄所記載
編號「12」,兩者確實是同一項證據。
3為什麼會有記載落差?
因為書記官在整理庭後筆錄時,發現有一
項證據漏未編號,而插入了編號5,在編號
5以下的證據逐一增加,所以最後才會是編
號12。
也就是說
所謂的未調查證據從傅的律師提出質疑的紀錄可見,根本不是沒有調查過。
傅方用部分程序的紀錄(約40秒)宣稱該項證據完全沒被調查是有問題的
而所謂的證據編號錯誤
也只是書記官在整理證據編號時補上其中一項的號碼
這種文書疏失會影響審判?
更扯的是傅在後來定讞後都聲明還宣稱
法院偷偷更改了筆錄內容
為什麼最高法院最後打槍了傅用監院調查報告要求重審的上訴?
因為最重要的是
司法院並不需要鳥監察院
監察院是可以彈劾法官等司法人員
但是對於法院機構根本沒有糾正權
何況是基於這麼白爛的文書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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