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一市車位不能減?都發局:都設準則無此規

作者: tungpayton (改變)   2018-09-12 05:49:50
※ 引述《mithralin (工口)》之銘言:
: ※ 引述《GoOdGaMe (GG)》之銘言:
: : 一市車位不能減? 都發局:都設準則無此規範
: : 自由
: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548416
恕刪
: 都發局所謂的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 http://bit.ly/2oWOf0a
: 裡面法律條文關於停車位一個字都沒有,所以都發局說的是正確的
: 不過魔鬼藏在細節裡
: 來看看107年度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審查檢核表與參考範例
: http://bit.ly/2p0pXm5
: 條文內容
: 一、原則性
: (一)本參考範例係為供申請單位及設計單位辦理相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時
: 規劃設計之參考,特彙整委員會歷次審議決議原則以加速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時程,惟若申
: 請案因基地條件限制或實際需求而無法執行,且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原則」性
: 規定之限制。
: (二)都市更新案及都審案經本府核定後重新變更設計,仍應以都審掛件日之審議參考範例
: 為檢核依據。
: ====
: 二、通案性
: (三)交通及停車空間
: 10.旅館(飯店)、電影院、百貨公司、醫院、商場、量販店…等人群聚集場所,針對其
: 衍生之接駁及計程車臨停上、下客需求,宜考量於基地內規劃相關之停等空間,以避免佔
: 用路權,影響道路交通;另建築物停車位檢討,除須符合法定停車位數量規定外,尚須滿
: 足自身需求為原則。
: 剛好9/11市場處又有丟新資料了
: 第一果菜及漁類批發市場改建案 - 財建部門專案報告簡報
: http://bit.ly/2oZ4BW0
: 第12頁
: 十一、農產公司需求(107/03/08)問題說明(一)
: 停車需求外溢:
: 1. 依先期規劃調查分析,第一市場作業時間內,果菜市場採購車停車需求為1,665席,另
: 顧客停車需求為158席,合計總停車需求為1,823席。本案規劃實設1850席,可滿足內
: 化停車需求。
: 2. 倘停車供給減少650席,將導致停車需求外溢,恐衍生違規停車問題,不符都市設計審
: 議原則。
: 3. 如遇防汛期堤外停車場封閉及年節停車需求大增,亦將產生停車位不足之問題
: 。
: 知道問題點在哪裡了吧
: 所以產發局長和工務局長的說法也是對的,法條沒規定,不過他X的審查檢核表就有這點
: 你可以砍停車位,到時候都審丟過去都審委員說無法滿足自身需求被打槍要算誰的
: ==
: 結論,大家都在玩文字遊戲,應該開會時大家人手一台筆電隨時能秀法律條文
: 這樣就不會有雞同鴨講的問題了.....
這真的是自助餐嗎XD
您列的農產公司需求是市場處的估計,而北農有自己的估計
我的猜想北農會少600個停車格應該是採購車有的會在作業不會同一時間停到停車場,
再加上有堤外作支援,所以才會少那些停車格;又或北農的採購車輛估計跟市場處不同
這其實要北農或市場處列出為何估計會不一樣
市場處的規劃可能是在worst case上,也就是防汛期堤外停車場封閉,就這點我是比較
支持市場處的規劃的
但就這點你會說北農當初估計的會不符合自身之需求嗎?
被打槍就改回市場處的估計就好有什麼大不了的?所以還是都發局說的沒錯啊
都設準則並無規範,而是產發局跟工務局長基於他們所"認知"的專業認定一定要1800個
(不過也是市場處估的@@)
然後wyverns版友貼的內政部營建署的都市計畫細部審議原則
十二、細部計畫內停車場用地之劃設及停車空間之留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檢討劃設足夠之停車場用地。
(二) 已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
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內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
,依下列規定留設停車空間。但基地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
小組)審議同意,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已訂定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1.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2.建築樓地板面積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其超過部分,每增加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
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我怎麼看第一果菜市場改建並不符合(二)項之條件,請懂法律的朋友說明是否符合
依照(一)我去查了,是列在二十二條(可能有更新條文吧),如下
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
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
,並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但考量城鄉發
展特性、大眾運輸建設、多元方式提供停車空間或其他特殊情形,經都市
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市場用地、機關用地、醫療用地、體育場所用地、遊憩設施用地,及商業
區、特定專用區等停車需求較高之用地或使用分區,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
設停車空間。
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之預估數,
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上面也是寫依實據需求來留設停車空間,並無規定一定要有多少停車位
所議結論就是需求估計不同 沒有誰一定對錯
好奇的是兩個局長不也依據是市場處估計的,並不是在他們專業範圍裏估計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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