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6年了!李宗瑞性侵案終於定讞 再判39年2

作者: aliceslover (阿飛)   2018-08-30 23:27:06
說真的啦,看完這串真的只有驗證鄉民的智商低落到近乎智障的地步
低能言論諸如強姦判的比殺人重,比例原則何在云云
台灣陷入群體弱智化有幾個因素
一、不究實質內容,僅看標題而直覺性思考的慢性弱智化,意即漸漸的廢棄自我閱讀及思考能力,輕易的任由他人操控思考結論
二、人云亦云之惰性思考型弱智化,即直接接受他人評論而無自我論點之直接承受型思考模式,講明白點就是5樓說什麼,我不去研究查證而直接全盤接受並轉化成自己的想法,通常這會出現在學齡前至國小階段
進入正題
李宗瑞這個案子大家真的要看判決書,本案受害人就知道的部分至少有29人,其中14人遭強制性交,而違法意願性交罪立法本身就是重罪,
又以本案侵害法益數量高達14個個人性自主法益,鄉民怎麼不想想這14個人的一生可能就此背負著陰影而全毀,甚而自殺自殘
又以鄉民最喜歡舉的例子殺人罪而言,所揭判例多為侵害1個生命法益,亦即殺1個人,最低本刑10年以上,根據罪刑法定原則,1個殺人罪判10年以上皆屬依法審判
但就有人喜歡拿侵害1個生命法益的案件去跟侵害29個人身自由法益去作比較,然後後者案件充分評價每個獨立犯罪而得出的合法判決就又被鄉民直覺弱智式的導出一個謬論:
強姦判的比死刑重!
那試問為甚麼不拿鄭捷來當比較的基礎,鄭捷的判決是“4個死刑”,那依照鄉民的邏輯,此時是否又可把結論導正回來:
喔喔殺人還是比強姦嚴重啦!ㄏㄏ
以上僅是提供給逐漸陷入慢性失智的鄉民一個思考框架,而說真的,如果是單純法益比較,或許我們可以說生命法益>人身自由法益
這也就是為什麼觸犯兩種類型的犯罪時,殺人罪的效果是最重的(請自己查條文),這並無抵觸殺人比強姦嚴重的這個本質
至於14個強制性交罪僅是基於這個本質基礎而為的審判,試問為何又是恐龍判決?
最後奉勸各位鄉民在謾罵的同時,請先充分思考內化出自己的論點,否則毋寧與智障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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