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阿扁:「扁家條款」只用在阿扁與致中身上

作者: medama ( )   2018-08-29 19: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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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表示:您知道有一種法令只用在阿扁與致中身上,
當政治目的達到後就廢棄不用的「扁家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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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e Chen
11小時 ·
[新勇哥物語]-212
—您知道有一種法令只用在阿扁與致中身上,當政治目的達到後就廢棄不用的「扁家條款
」嗎?
勇弟: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8月27日有一篇文章《三位卸任總統的法定法官》,刊
登在自由電子報 自由評論網 ,內容談扁案「中途換法官」,周占春專庭案件被併入蔡守
訓普通案件,後來已經改為「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併入專庭案件」。也
就是說,類似扁案「中途換法官」,違背「法官法定原則」的違憲作為,在唯一一次用在
阿扁身上,達到空前絕後的政治目的後,就決定不用了。
勇哥:這樣的改變,我怎麼不知道?實在孤陋寡聞,慚愧慚愧!
勇弟:林孟皇法官的文章說,李登輝、陳水扁、和馬英九三位卸任總統在面對司法時,都
發生過換法官的情事,而且其中二位是因為法官異動而換人,凸顯我國法官調動頻繁的問
題,但扁案台北地院確實已記取換法官的教訓,建立了一套相對客觀、透明的制度。
勇哥:我看了又看林法官的大作,其中寫到「陳水扁前總統甚至在併案換法官後,由原先
的交保決定改為羈押,引發違反法定法官的疑慮,嚴重戕害台灣司法的公信。即便是在時
隔十年後的今日,監察委員陳師孟仍在約詢相關人等,以調查、釐清當年併案換法官的決
定,究竟有沒有政治力介入、相關司法人員有無濫用權限?」
而所謂「法定法官原則」,是指個別訴訟案件交由哪個法官承審,必須依據事先已經建立
之一般、抽象性的規定進行分配,以避免司法行政在個案中「以操縱由何人審判的方式,
來操縱審判結果」。這項原則的目的在於維護法官的獨立性與確保裁判的公正性,因為在
複雜多元的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法官並非「同值等價」。
當阿扁被二次無保釋放後,2008年12月27日當他看到「扁案法官可能換人」的新聞報導後
,「心中著實驚訝與忐忑不安。擔心這件事如果成真,經過多少司法前輩努力而建立起來
些微的審判獨立公信力,勢必遭受空前的質疑聲浪。」為此他還寫了《誰在乎法定法官原
則〉一文投稿報紙,希望提醒各界重視這問題的嚴重性。可惜該文刊出之時,報紙頭版已
標明著「扁家弊案全改由蔡守訓審理」。這一欠缺智慧的決定,當然引起世人對於我國審
判獨立的疑慮。
有鑑於此,台北地院刑事庭會議決議,「只要涉及金融十法案件,一律劃歸金融專庭審理
。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併入專庭案件」。
小勇:我也是第一次看到扁案「中途換法官」原來有「陳水扁條款」。時任高雄市議員陳
致中涉及扁案案外案的偽證案,在2011年8月17日被最高法院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定讞。不
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可以易服社會勞動不用入獄,卻被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
79條解除議員職務。以將近3萬3千票全市最高票當選的議員身分就這樣給剝奪掉。連民進
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都為致中抱不平,認為這個制度不合理應該檢討。民進黨發言人莊瑞
雄也質疑親屬的偽證情有可原,法官為何不宣告緩刑?本土社團則表示,這是馬政府藉司
法政治整肅扁家。
2015年2月4日馬總統公布修正「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為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
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才能解除議員職務,則致中得易服社會勞動就不會發生因3
個月輕罪而被摘除議員職務的事了。這個修正條文顯然也是「陳致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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