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直播/反對同婚納入民法的「愛家公投」已

作者: sa99 (no deviation)   2018-08-29 10:39:55
※ 引述《topractise (愛上黃柿子)》之銘言:
: ※ 引述《chben (酷兒雞精)》之銘言:
: : 愛家公投已經連署多久了 四月就開始連署到現在
: : 同婚公投什麼時候連署的 八月初才開始 然後八月底截止
: : 更不用說連署時間根本不到一個月 還要整理還要送交
: : 再來比比看愛家公投是動用多少資源跟人力還有金錢在做這件事
: : 有教會的宗教力量 有政治的影響力跟金錢嗎
: : 光台灣每間教會貼個布條的曝光度就多少了 更不用說還可以找各個政治人物站台
: : 同婚公投只有一兩個人數不多的團體組織 加上全台灣少數店家的宣傳
: : 到底是要怎麼比較?
: : 然後要用連署人數來說同婚是個笑話 真的是好棒棒
: : 再者什麼叫做少數人的特權???
: : 原來LGBTQ想要結婚 想要跟一般人一樣擁有結婚後的所有權利
: 虎爛.....
: 一般人根本沒有"跟同性結婚"的權力
: 所以甲甲的權力跟一般人的權力
: 根本一樣啊
: : 這叫做特權???
: 啊你今天要創造一個跟同性結婚的權力
: 不叫特權叫什麼?
: : 如果萌萌沒有去搞個愛家公投 誰會想要來個同婚公投來抵制
: : 當別人一直呼你巴掌時 你難道就要乖乖的挨打嗎???
: : 但我覺得仇甲們也是無視就是了
: : 無視萌萌們低智商的抹黑仇視言論
: : 反正對他們來講
: : LGBTQ就是不該存在的一個族群吧
wayne62: 異性戀 為何要有"跟同性結婚"的權力? 124.218.222.174 08/29 03:45
→ wayne62: 要異性戀去跟同性結婚 非權力而是逼婚吧 124.218.222.174 08/29 03:46
→ wayne62: 既然跟同性結婚非異性戀想要的, 這就非 124.218.222.174 08/29 03:50
→ wayne62: 權力。後面的推論就不成立或有誤 124.218.222.174 08/29 03:50
→ wayne62: 這麼 似是而非 漏洞百出 有很難看出來嗎? 124.218.222.174 08/29 03:54
推 x747: 只有你不懂意思啊甲甲 180.176.181.146 08/29 07:37
→ wayne62: 看樓上前面的推文 就離題自顧自的亂講, 124.218.222.174 08/29 09:56
→ wayne62: 那是誰看不懂,更像x大根本沒看亂回
民法親屬篇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釋字第748釋憲案:
民法關於婚姻規定,如使同性二人「無法」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
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
有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法,修法方式由立法決定,如逾期未修正,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
開永久結合關係,可以直接依民法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
辦理結婚登記
哪一條法律包含釋字748哪一句話哪一個字提到 "性向"?
全部的法律規定包含釋字說明的都只有 "性別"
同婚吵這麼久跟釋憲的目的在於 "平權"
目前婚姻雙方當事人一定是要一位男性跟一位女性,無法女女跟男男
所以釋憲爭取男男跟女女也可以結婚
T大所言即是透過釋憲爭取本來沒有"特別增加"的權力
什麼叫異性戀不想要? 同性戀想要?
你不但邏輯跟法律知識盲目到可怕,也完全沒有平權的概念
平權的定義在於任何 "性別" 的人都可以依照自由意志跟意願選擇跟同性別或異性別的人
結婚,無論你是正常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泛性戀
跟性向有什麼屁關係?
那雙性戀、泛性戀硬要分邊嗎?
法律只有規範什麼行為可以什麼不可以,沒有所謂想不想,也不會因為你的性向減損你想
要或不想要的權利
硬要分性向提到愛滋病你就又不說性向了? 自助餐真棒
看不懂你的是你,不但法盲且理盲
請不要用屁眼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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