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吳祥輝 提告Ptt鄉民ubcs + 求償200萬

作者: GrandTOTORO (叫我史特龍)   2018-08-29 00:21:54
ㄟ......
其實人家要的就是這種效果啊
正常人都知道告人不用錢
然後台灣的有趣生態也是說話比較嗆就有話題
所以我要弄出一點話題
最好的做法就是在一些大家關注的議題上
睜眼說瞎話然後無理取鬧
這時候就會有一堆單細胞正義魔人跳出來跟他吵架
無論是譴責還是批判
他都拿到他要的知名度了
這些知名度無論是換成$$$
或是換成未來的政治籌碼
那就是他的事情了
至於會被釣出來的正義魔人
科科
得到了讀過書的美譽之外
還有得到甚麼嗎???
沒有
純粹為了這種拿87議題浪費國家資源的人鋪路
如此而已
就算釣魚失敗
這些人會受到甚麼譴責嗎
也不會啊
我就不相信有人會去告他誣告
就算告了也不一定告得成
隨便找一個人說要求償就能得到知名度
失敗了也不會有甚麼懲罰
根本就是好生意啊
也不難理解為啥那些議員立委行政院長
每天在做一樣的事情
藍孝威做北七事
然後就能博知名度
說到底
最聰明的根本就是他
其他人只是被他拿來玩耍而已
結果被釣起來的人還說他沒念書
呵呵
※ 引述《ubcs (覺★青年冒險蓋)》之銘言:
: 大家晚安,我是要被847先生告妨礙名譽的苦主UBCS本人...
: 很想請847先生「拜託,只要讀一點點書就好了啦!」、「Google不到第三頁就會看到。」
: https://goo.gl/EqKWEg
: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 關者,不在此限。
: 第 311 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我覺得847先生應該要認真的看三遍.....
: 這年頭講自己報案就會被告,這不是控制言論及迫害民主什麼是控制言論及迫害民主?
: 尾大的民進黨,鄭南榕先生的棺材板你們還壓得住嗎?
: 能不能有民進黨大大可給847先生翻譯翻譯一下,什麼叫「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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