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烏龍爆料質疑檢方不辦案 遭新北地

作者: ryanpiggy (QQ萊恩)   2018-08-24 16:29:05
※ 引述《kuo000uuu (花蓮bang)》之銘言:
: 中時
: 黃國昌烏龍爆料質疑檢方不辦案 遭新北地檢打臉
: 2018年08月24日 11:53 中時 許哲瑗
: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早(24日)在臉書爆料,民進黨立委黃偉哲的前辦公室主任曾碧珠
: 涉嫌詐騙,檢調分明知情,也已經掌握證據,卻擺爛多時不願偵破,新北地檢署發聲明表
: 示,相關案情一件因無管轄權,已於8日15日簽請移轉管轄,另一件則在6月8日簽分他字
: 案由承辦檢察官持續偵辦中。
比較好奇的是這一段:另一件則在6月8日簽分他字案由承辦檢察官持續偵辦中。
我國檢方發動偵查可以分偵字案、他字案、查字案
偵字案是指檢方若鎖定了特定嫌犯,會將案件分為「偵」字案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被告年籍資料及犯罪事實都相當確定下
即會簽分偵案處理。
他字案是指有時候只知道發生了犯罪事件,但還不能鎖定嫌犯是誰
不管是被告的姓名、年籍、身分證號或顯然不構成犯罪等情形都不明時
因為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沒有人可以被當成被告傳喚
檢察官便會將案件分為「他」字案,將跟案情有關的人士加以傳喚以釐清案情
兩者的差別就是
「偵字案」會以「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或「緩起訴處分書」做結
「他字案」則會以「簽結」的方式,遞簽呈給檢察長即可。
簽結的內容可能是改分成「偵字案」,或是認定無涉犯罪,直接結案。
以上參照:https://goo.gl/kiRHZW
想問的是這件事情的犯罪事實跟犯罪嫌疑人還不夠明確嗎?
按照黃國昌委員今天的說法
大創弊案與黃偉哲辦公室主任曾碧珠涉及的偽造文書、洗錢等犯罪行為的罪證
調查局早在3月就已取得相關事證,更在4月初完成告發人筆錄制作
隨即報請新北地檢署指揮,由黑金組負責偵辦。
五月初更有日本人特地前來臺灣至新北檢出席偵查庭作證。
而許多簽發給曾碧珠的支票,也追查金流完畢,然後就沒有動靜了
四月開始黃國昌委員就已經在質詢中明示錄音證據
還有五月這篇文:https://disp.cc/b/163-aDnn
""大創門神被爆是綠委主任曾碧珠 檢調早已鎖定""
請問一下這還叫做犯罪事實不明確或犯嫌不明確嗎???
真的讓人合理懷疑
弄成他字案就是方便簽結?
尤其隨便一查都還有前例
http://www.storm.mg/article/270415
兆豐洗錢案,北檢「查無犯罪事實」全案簽結
我只能說 新北檢加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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