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WTO有「核選項」 中共因不公貿易或被勸離

作者: Joey818 (時代趨向和平 也不再振奮)   2018-08-23 17:49:23
[新聞] WTO有「核選項」 中共因不公貿易或被勸離
大紀元
http://www.epochtimes.com/b5/18/8/22/n10658927.htm
美國及其盟國可以利用世界貿易組織現有規定、迫使中國(中共)改變其扭曲貿易的行為
,要不就請其離開。
《華爾街日報》週二(8月22日)報導說,可能有一個更有效的解決方案:用把中國(中
共)從WTO中開除、來迫使其作出改變。
報導說,雖然世界貿易組織沒有一個正式機制可以排除成員,但其前身1994年的關貿總協
定(GATT)中的第二十三條(Article XXIII)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這是一個「核選項
」。
該條款叫「取消或損害」(nullification and impairment),允許針對某一成員提起訴
訟,如果後者取消或損害了其它各成員國預期從WTO獲得的利益。
法學專家:GATT第二十三條是為中共量身定做
喬治城大學法學教授希爾曼(Jennifer Hillman)在6月出席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
(U.S.-China Ecn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的聽證會時表示,GATT第
二十三條是為此量身定做,「完全適用於(中共)這種情況」。
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是國會四大常設機構,負責聽取各行業專家意見,每年都對中
美關係作出評估,並整理成公開報告、遞交國會。當天的聽證會主題是:美國應對中國(
中共)扭曲市場的工具。
希爾曼是前WTO最高爭端解決小組成員。「對中國經濟的廣泛關注以及其對WTO成員國帶來
的種種困難都表明,現在確實到了該採取特殊行動的時候了,」她說。
《華爾街日報》指,如果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墨西哥和韓國共同提起
訴訟,中國(中共)要麼必須改變其政策,要麼必須面臨世貿組織的制裁懲罰——可針對
其幾乎全部出口項目。
希爾曼表示,更長遠來看,調查結果可用於修改WTO章程,明確禁止這類違規政策。如果
中國(中共)不遵守修正案,它可能會被有效勸退世貿組織。
通常世界貿易組織以協商方式行事,中國(中共)有權否決這些修正案。但希爾曼指出,
如果不能達成共識,WTO也允許在有絕大多數成員贊同的情況下進行修改。
中共不遵守WTO規則 為何要留它在內?
中美之間日益激烈的貿易爭端並不是突然出現的,自中國在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
因其不履行承諾,長期以來讓美國等西方國家感到挫敗。
白宮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哈塞特(Kevin Hassett)上週接受福克斯商務網採訪時表示,
中國(中共)希望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員,就得像其他成員一樣行事。 「如果他們不
這樣做,那麼國際社會是否要讓他們留在世貿組織內?」
此言引發諸多熱議。一方面,中共之所以沒有因其多個違約行為被起訴,是因為這些案件
本身很難獲勝。以中共強制外國公司技術轉讓為例,首先,外國公司不願意提供證據,因
為他們認為中國競爭對手與中國(中共)政府是糾纏在一起的,中國(中共)政府可以通
過阻止外國公司擴張來進行報復。
彼得森國際經濟研究所的研究員鮑恩(Chad Bown)表示,許多國家基於這一原因不會對
中國(中共)單個提起訴訟案,反過來,他們對美國起訴就不存在這樣的恐懼。
另一個原因是過去只有少數WTO案件涉及GATT第二十三條規定,且尚無成員離開WTO,更沒
有被開除的先例。
希爾曼表示,要籌備一個案件需要很長時間,並要求美國與盟友進行合作。希爾曼說,美
國應對中國(中共)扭曲市場的工具就是美國有WTO會員資格,且有能力將志同道合的國
家聚集起來、挑戰中共對WTO的承諾及其會員資格。
「對中國(中共)的擔憂是全球關注的問題。用於解決這個問題的工具以及尋求的解決方
案也應該是全球性的。」她說。
希爾曼敦促美國當局拿起這個工具(GTAA第二十三條)召集其它國家、對中國(中共)經
濟提出一個「巨大且大膽」的案子,並據此解決中國(中共)的系統性違法行為。
日本和歐盟貿易官員週五(8月24日)將在華盛頓與美國同行會面,討論中國(中共)問
題。據悉,這次是三方工作級會議,繼續之前在巴黎(5月)、布魯塞爾(3月)以及布宜
諾斯艾利斯(2017年12月)舉行的三方部長級會議的工作。
在5月的巴黎會議上,美歐日三國同意致力於加強世貿組織(WTO)關於工業補貼和國有企
業的規則,並在技術轉讓方面進行合作。
萊特希澤八年前就曾提及這一核選項
在八年前,現任美國貿易代表萊特希澤(Robert Lighthizer)就曾建議,根據GATT第二
十三條對中國(中共)提起訴訟。
作為知名律師,萊特希澤2010年出席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聽證,對十年前美國會批
准與中國建立永久性正常貿易關係(Permanent Normal Trade Relations)進行過深度反
思。
他當時建議說,可將此規定作為全面質疑中國(中共)體制的依據。但同時,他也指出,
無法肯定WTO是否會接受這些理論,或者如果他們接受,是否真能在可預見的未來讓中國
(中共)的行為發生顯著變化。
「要解決對華貿易赤字這樣的大問題,美國官員必須做好準備,考慮在WTO中持極為強硬
的立場」,他寫道。
顯然萊特希澤當時的思考走得更遠,他提出一個「以退為進」的戰略。他表示,如果一個
國家沒有完全履行其承諾,且讓其他遵守WTO規定的成員比違反WTO規則國家招致的貿易損
失還更大,當然其它國家有權作出相應的求償權,包括中止自身市場開放承諾的行為。
「要我明說,我其實並不提倡美國離開WTO——該機構對我們和全球貿易體系太重要了」
,萊特希澤說。隨後,他亦補充說,但「減損義務」也是一種常識,是WTO成員在經濟上
需要做的理性分析。
萊特希澤認為,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或許是應對中共不遵守WTO規則行事的最佳法案
。「事實上,(美國)不參與(WTO)義務可能是迫使WTO體系轉變、促使中國(中共)真
正遵守其WTO義務的文字和精神,並實現一種可持續互惠貿易關係的唯一途徑」,他說。
WTO規則不適用共產黨執政的經濟體
「中國經濟的結構與任何其它主要經濟體都不同……世貿組織談判代表之前並沒有預料到
這一點,」喬治城大學法學教授希爾曼說。
希爾曼表示,世貿組織規則不符合中國(中共)政府、共產黨執政以及國有企業這種廣泛
重疊的經濟體,中國(中共)在很多方面都違反了其加入世貿組織時的承諾。
外界認為,如果跟中國17年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相比,中國是更加開放和市場化。但無
論是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年發佈的中國入世評估報告、或最近的301調查報告,還是歐
美在華商會的調查,都證實了中共沒有遵循當初入世時的協定,履行應該做到的義務。
希爾曼說,1994年的馬拉喀什宣言是世貿組織成立的重要宣言,各成員國同意建立一個「
開放、以市場為導向」的貿易體系。
但是隨著中國入世後的經濟擴張,中國國內的市場力量卻在不斷萎縮。
當然,中共官方一直稱其遵守世貿組織規定,並否認外界指責。比如:在強制外國企業轉
讓技術方面,中共官方指找不到明文規定說其強制企業進行技術轉讓。
但在華外國公司抱怨他們經常被中共當局強迫技術轉讓給中國公司,才能換取在中國開展
業務的機會。希爾曼表示,即使是不成文的規定,在這一點上,中共政府也違反了入世時
的承諾,可能在世貿組織面臨挑戰。
此外,歧視性許可待遇以及未能更好地防止盜竊外國知識產權等方面,中共也違反了WTO
在知識產權協議上的義務。
如果再例舉下去,與所有世貿組織成員一樣,中國(中共)本應該公佈其所有補貼項目,
以便其它國家能夠對此作出回應,但它也沒有這樣做。美國貿易代表負責農業部門談判的
官員表示,從2010年開始,中共政府就不再對外公佈農業補貼數據。
同時,中共也不斷對國有企業提供低成本貸款、原材料或其它資源。
華日報導說,美、歐、日已經有理由希望中國(中共)改變現有做法,現在他們又多了一
個理由:迫使中國(中共)按照WTO規則那樣行事,才能確保美國不要離開WTO。
小知識:GATT第二十三條內容
第二十三條 取消或損害(來源:台灣經濟部「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條文)」

一、任一締約國如認為依本協定直接或間接可得之利益已被取消或受損,或本協定任何目
標之達成,因下列原因而受阻:
(一)其它締約國怠於履行本協定所定之義務。
(二)其它締約國所施行符合或違反本協定之任何措施;
(三)其它任何狀況之存在。
該締約國為圓滿解決問題,得向其它締約國或認為有關之各締約國提出書面意見及建議,
其相對締約國應慎重考慮。
二、對前述爭議,如有關締約國間於合理期限內未達成協議,或為前項第三款所指原因,
得提交「大會」解決,「大會」就所提案件應迅予調查,並向認為有關之各締約國提出適
當建議,或適當之裁決。
「大會」如認為必要,得與各締約國、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及任何適當之國際組織諮
商,如「大會」認為情況急迫且必要,得授權一締約國或有關之締約國停止履行依本協定
對其它締約國或有關締約國之減讓承諾或其它義務;惟相對締約國亦得於其後六十日內,
將其退出本協定之表示,以書面通知「大會」執行祕書,自送達後六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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