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葉毓蘭:第一次向『襲警者』致敬

作者: kuma0326 (kuma)   2018-07-20 15:31:04
※ 引述《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錢?)》之銘言:
: 標題: Re: [FB] 葉毓蘭:第一次向『襲警者』致敬
: 時間: Fri Jul 20 14:56:4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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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遷款領了 程序跑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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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案子 藍營到底在吵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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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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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eirto: 但這案子還在行政訴訟中.... 42.73.201.247 07/20 14:57
: → spzper: 還沒跑完,你就口頭說可以拆了,好棒棒 118.170.51.164 07/2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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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億都發放了 也都被領走了
: 打行政訴訟的說法是?
這案子還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訴訟中
不同意戶提告內政部,因徵收的是屏東縣政府
所以高雄高院剛於107年5月8日裁定
將屏東縣政府由參加人改列獨立訴訟的原告
因此,這案子的法律程序還沒走完,
還要護航潘孟安嗎?
參見以下高雄高院裁定全文
裁判字號】 107,訴,25
【裁判日期】 1070508
【裁判案由】 土地徵收
【裁判全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楊宗原
 徐明山
 徐榮山
 徐盧緣仔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
訴訟代理人 洪郁惠
 程珍惠
 黃信閔
參 加 人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屏東縣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不服被告以民國106年5月9日台內地字第106
0416697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屏東縣政府為辦理「屏
東市公勇路拓寬工程」而就含原告所○○○○○縣○○市○
街段00○00○00○00○號等土地所為之申請徵收案,而循序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因屏東縣
政府為需用土地人,本件關於撤銷土地徵收之爭議,判決結
果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命其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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