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律不外乎人情? 捅死情敵 法官列5點認

作者: kaka7788 (卡卡7788)   2018-07-18 00:17:50
※ 引述《kaka7788 (卡卡7788)》之銘言:
: ※ 引述《Workforme (′‧ω‧‵)》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聯合報
: : 2.完整新聞標題:
: : 法律不外乎人情? 捅死情敵 法官列5點認為可減刑
: : 3.完整新聞內文:
: : 法律不外乎人情? 捅死情敵 法官列5點認為可減刑
: : 2018-07-17 00:58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 : 謝姓男子夜歸,發現女友竟與杜姓前男友「炒飯」,謝先毆打女友,再斥「憑什麼碰我老
: : 婆?」,杜回嗆「她是我的人」,兩人扭打。謝拿出尖刀朝杜右肩連刺,杜仍回嘴,他轉
: : 刺肚子;杜被送醫急救,因腹部穿刺大出血死亡。新竹地院依殺人罪判謝13年徒刑,高等
: : 法院昨改依義憤殺人罪,判他5年10月。
: : 高院表示,歐陸或英美法系都有類似刑法義憤殺人條文,這條罪是因應人性所作考量,考
: : 量本案是基於「道義原因」,判得較輕是要彰顯法律不外乎人情。
: : 謝姓男子從事輕鋼架裝潢,和杜姓友人分別是賈姓女友的現、前任男友,事發之前,兩人
: : 還一起在賈母住處喝酒。謝和賈女在新竹租屋,去年8月24日晚間返家時,發現女友竟和
: : 杜性交,他質疑女友「討客兄」,大斥「我給你5分鐘穿褲子」,隨即走到門外等候。
: : 2分鐘後,謝回房,兩男為了賈女互罵、動粗。杜挑釁「她是我的人、你幹嘛打她?你不
: : 要,還我」,謝抽出桌底下的尖刀朝杜的右肩連刺兩刀,再朝他肚子猛捅,見血流不止才
: : 停手。謝託曹姓友人報警,杜因胃、胰和靜脈穿刺,送醫不治。
: : 新竹地院認為,男女朋友並非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忠貞義務不及配偶,本案不符合「義憤
: : 」要件;且謝在發現他們「炒飯」時,曾怒喝「給你5分鐘穿褲子」,與義憤殺人「當場
: : 激於義憤」的要件也不符,依殺人罪論處。
: : 但高院列出5點得減刑的理由,包括不義行為破壞社會生活的倫理規範、足以激起公憤、
: : 犯罪出於人類情緒、本罪性質含公益道義和反社會惡性較淺等。
: : 高院調查,賈女很想和謝「生小孩」,睡覺時都刻意不穿褲,當天因宿醉而誤把杜認為謝
: : 而行房,法官認為杜不義在先。高院考量謝已與死者家屬和解,開庭時落淚「我不是故意
: : 的,我有寫信給他姊姊」,認定他有悔意。
: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256478?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2-news
: : 5.備註:
: : 首例一開 以後有好理由都有機會減刑了
: 推 zeolas: 直系血親刑度就擺在那裡,不爽就叫各位選 111.82.131.139 07/17 10:22
: → zeolas: 出來的立委去修法阿
: 想問 如果鬼父性侵18歲女兒 女兒拿煙灰缸打死鬼父
: 這樣算殺害直系血親嗎? 難道不能用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 每次法匠都在扯修法不修法 實際上法律根本沒有問題 是我國的法官不守法
: 殺害直系血親跟義憤殺人哪裡有衝突?
: 不然為何會有法律系教授主張孝子為了保護媽媽才拿菸灰缸打死爸爸
: 這可以主張義憤殺人輕判?
: 所以要是爸爸跑去電台上面主張媽媽討客兄 孝子衝去電台用菸灰缸打死爸爸
: 這樣也是殺害直系血親不能輕判喔?
: 我現在真的不懂法匠的邏輯 是說連法律系教授都是法盲就對了?
: 男女朋友交往沒有守貞的義務 根本男未婚女未嫁 法官都可以用義憤殺人出來擋
: 那渣男豈不是死一百次都不足惜? 還是法官之前被戴綠帽感同深受?
: 判決書連義憤的定義都懶得解釋
: 綠帽苦主都已經離開現場 法官還能適用當場義憤?
: 果然法律都是隨法官心情解釋 用初一十五的月亮不一樣 一下尖一下圓
: 那麼撞死律師的洪先生也是當場義憤 因為開庭時被律師挑釁養不起孩子
: 律師手勢又比劃很大充滿不屑 洪先生下庭之後馬上去開車 時間才過二分鐘
: 也符合當場義憤的定義 畢竟法官認為二分鐘還在當場義憤的rage內
: 這樣洪先生應該也能用義憤殺人輕判才對
: 洪先生你死的好慘 誰叫你殺的是律師 因為在台灣殺死律師就是唯一死刑
: 洪先生你死的好慘阿~~怎麼沒請到黃致豪大律師來辯護~~
: 太慘了~你抄了這麼多佛經還是判死 人家殺死六個家人包括父母沒抄佛經都不用判死
: 如果~
: 要是開庭的時候 當事人看見審判長坐在上面挑釁逼迫認罪
: 當場跳上去審判台打死審判長 這樣能用義憤殺人輕判嗎?
: 或是當場逮捕審判長 因為審判長是恐龍法官現行犯 人人可以逮捕
: 法匠不是說只要是現行犯人人都可以逮捕 不分輕罪重罪?
: 還說公然侮辱現行犯 人人可以逮捕?
: 那審判長乃是枉法裁判現行犯 人人都可以逮捕~~
: 歡迎當事人跳上去審判台逮捕審判長 並直接解送到隔壁地檢署~~~
: 前十推 垃圾法匠真的應該出去被車撞死 送100p
噓 bluesea620: 厄...枉法裁判?請問枉了什麼法?111.83.37.187 07/17 23:27
噓 bluesea620: 撞死律師跟太太那個案件喔!殺人行為111.83.37.187 07/17 23:29
→ bluesea620: 的當下當場,被害人沒有什麼足以引起 111.83.37.187 07/17 23:29
→ bluesea620: 義僨的行為啊......111.83.37.187 07/17 23:29
噓 bluesea620: 律師法庭攻防的辯詞:你養不起孩子。111.83.37.187 07/17 23:33
→ bluesea620: 這句話只是法庭上單純的攻防辯護而已111.83.37.187 07/17 23:33
→ bluesea620: 吧!有什麼不對嗎.........這樣都算是111.83.37.187 07/17 23:33
→ bluesea620: 義僨的話,也未免太玻璃心 111.83.37.187 07/17 23:34
噓 bluesea620: 至於這個案件,男女朋友劈腿抓姦在床111.83.37.187 07/17 23:39
→ bluesea620: ,算不算是足以引起公憤,反而覺得一111.83.37.187 07/17 23:39
→ bluesea620: 審判決比較合理,二審有點過度放寬義111.83.37.187 07/17 23:39
→ bluesea620: 僨的範圍XD感覺變向縱容情殺orz111.83.37.187 07/17 23:39
請問你是白癡嗎? 我前面文章在反串你看不出來?
男未婚女未嫁 女方只是討客兄而已 法官都可用義憤殺人 請問有何義憤?
我在場看見也會鼓掌 哪裡義憤? 哪裡危害到公益?
如果這都能義憤為何法庭攻防不能義憤?
一審判決本來就比較合理 二審那根本亂寫 上面很多老恐龍腦袋不清楚
還有法匠跳出來把判決書當成聖旨~以為是康熙下召 辱罵全民法盲
當初媽媽嘴案也是一審判決書比較合理 一審認定呂老闆不用賠償
結果二審判決書又開始亂寫了 有病~
真的看不出來老闆有何過失 怎麼預防員工計畫性殺人
一審的腦袋比較清楚 二審法官去死~
轉貼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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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雖為被告利益辯護稱:被告當時係激於義憤而當場對
被害人做出傷害的行為,並導致其致死結果,被告所為應係
犯刑法第279 條但書當場激於義憤傷害致人於死罪等語。惟
按所謂「義憤」乃謂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必先有被害
人之不義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依一般人之通常
觀念,確無可容忍者,始可謂為「義憤」。亦即其不義行為
必在客觀上有使人無可容忍,足以引起正義上之公憤者,始
可謂為義憤(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6037號、85年度台上
字第4493號、92年度台上字第700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所
謂「當場」,指該一義憤,係在不義行為之當場所激起者,
始足當之。若係過去之事實,經由他人轉述,因而引發憤怒
,或因不滿被害人之回應,始萌生殺人之犯意者,均難認係
此所謂之「當場激於義憤」(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0
7 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與賈意欣係男女朋友關係,
既非法律上之夫妻,2 人間即無互負法律所科予之配偶忠誠
義務,在一般人之觀念,對於男女朋友間忠貞義務之要求,
本不及於對配偶之要求,道德評價上明顯不同。被告雖當場
撞見女友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然此與當場發現配偶與人發
生性行為之情況,在一般人通常觀念,後者在客觀上足以認
違背正義引起公憤,然前者則不然,此乃因後者有悖於社會
善良風俗及倫常之故,因此,本案並不符合前揭所示「義憤
」之要件甚明。再者,被告於案發當晚10時23分許返回租屋
處,發現女友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怒喝「我給你5 分鐘穿
衣服穿褲子」後,即走出上址租屋處屋外,隔近2 分鐘即當
晚10時25分許復返回上址103 室,而斯時被害人已將衣服穿
上,後因被告與被害人有前述之口角、肢體衝突,被告始持
刀殺害被害人,顯然被告殺意萌生之始點,亦與前揭所示「
當場」要件不符。從而,辯護人此部分之主張,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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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炳坤跟張月英你們好慘啊 一審都是無罪 二審遇到老番顛就改判有罪
郭瑤琪也是一樣倒楣 二審法官真的在吃屎 每天躺在高院玩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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