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南港女模案凶嫌未判死 法官:手段不特別

作者: smallpuma (小山獅)   2018-07-10 23:51:30
※ 引述《kaka7788 (卡卡7788)》之銘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新聞稿
: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49194
: ==看完下面這文快吐===
: 死刑存廢之爭,乃無關對錯之價值選擇,應互相尊重及包容。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施行法公布生效後,公政公約第6條揭示之廢
: 除死刑目標,雖為我國成文法所設定,然迄今仍非全面並經立法廢除,法院應依法審判,
: 本無從迴避或拒絕死刑規定之適用。公約、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均
: 具有我國內國法效力。至公約與我國其他法律之效力位階如何,法無明文。兩者發生法律
: 衝突時之適用順序,基於人權保障之法治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人權保障密度較高之兩公
: 約規範。從而兩公約內國法化後,已生實質限縮刑法死刑規定適用範圍之效果。
高檢署公訴檢察官表示前總統馬英九2009年批准兩公約
外交部送到聯合國秘書處,但「被退件」,我國根本不是聯合國的兩公約簽約國。
中華民國原在1967年簽署兩公約,但事後我退出聯合國,直至2009年5月14日馬英九批准
兩公約,並請友邦代為送件至聯合國祕書處存放,但6月15日即被退件。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181419
法官提兩公約當作不能判死刑的藉口
可是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六條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
執行。
並沒有說不能判死刑,他只提到【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
,不得科處死刑
我想這解讀上的差距可能就是他是法官我是魯蛇的差別
對了
根據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勞動基本權)
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可以組工會可以罷工權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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