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愛滋病患看病時需告知應該不違憲吧?

作者: john91018 (JoJoå°‡)   2018-07-08 11:18:13
如題
以下理性討論分析,勿戰以及仇恨言論
憲法第22條規定之概括基本權包括隱私權,也就是愛滋病患者主張的權利
釋字603號對隱私權之侵害採中度審查標準,本文亦採之
惟愛滋病患看病時為隱私權而不告知醫師其病症,會使醫護人員處於高度感染風險,可能
侵害醫護人員之生命權,此為基本權利之衝突
憲法第15條規定之生存權包含生命權。自釋字263號解釋意旨中可知生存權中最重要之內
容為生命權,因生命權為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無生命則無法享有基本權
因此生命權之重要性應在憲法所有保障之權利之上,有最高之位階。本案之隱私權及生命
權之基本權利之衝突,按前所述,生命權應優先保障
因此要求愛滋病患告知,係在保護醫護人員之生命身體健康,目的上應屬適法
手段上,要求愛滋病患看診時告知病情,與對於醫護人員之感染防護具有實質關聯性,觀
B、C型肝炎等類似之血液傳染疾病可得知。且愛滋病患之資料醫療機構應不得隨意公開之
,其仍享有隱私權之保障,並非完全剝奪
綜上,其手段目的間具實質關聯性,且無違反比例原則。故要求愛滋病患於看診時告知,
應不違憲
有沒有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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