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是去解約!大群館違規 王威中籲侯改合

作者: jjzack (終極的布拉姆斯第四號)   2018-07-05 11:28:52
從集合住宅(原先使用執照核可的項目)變更為學校設施,牽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使用上的變更,先不管法規面,在邏輯上要考慮那些事情?
受先是土地是否允許這樣的開發強度?這是都市計畫/都發局在管的
再來是建築物在當初的設計、軟硬體及設備是否符合變更使用後的需求?這是建管/使用管理在負責的
教育部當然可以很輕鬆地說符合租約期限和消防法規就可認定為學校設施,但這只是前提,最基本的土建管允許嗎?
這部分要請你先了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建築主管機關的差別
以下談法規面(假設它符合變更要件)要檢討哪些事項?
1.按技則(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33檢討樓梯寬度、及高、級深
就是上次有人從樓梯上跌下來掛掉那個
2.要變更為宿舍使用,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4檢討相關項目
從H2類組(集合住宅)變成H1(宿舍)
技則設計施工篇#99-1的防火區劃
技則設計施工篇#86的分間牆
3.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86-1第7類組,檢討汽機車停車數量(專科以上須加倍設置)
在我看來這裏面很多都不合格,而且屬於硬體結構,不是那麼容易改善的
接著談它有符合變更要件嗎?
這不用多說了吧,很顯然不符合
那解套方式?
就收回去自己當一般集合住宅出租阿,要租多少錢、每房住多少人回歸市場行情機制各憑本事
※ 引述《TonyQ (得理饒人)》之銘言:
: ※ 引述《lalasnow (呆)》之銘言:
: : : 人在做,社會在看啦。
: : 你邏輯很奇怪
: : 都發局已經認定違規(該怎麼改解法前面討論出來了)
: : 我請問你
: : 用餿水油病死豬當食材的學校餐廳被抓到後
: : 不怪學校不怪商家 你就是會怪踢爆的人讓學生沒有東西吃,對吧?
: 沒阿,我會怪學校啊,
: 但今天好像也沒人怪學校?
: 另外在你這個案例,你覺得侯友宜是哪個角色?
: 在你的案例,商家也是學校,餐廳也是學校,病死豬也是學校選的。
: 那有人在怪學校嗎?
: 我覺得怪文大是對的啊
: 但我回的那篇原文,叫侯友宜不准解約是怎樣,智障嗎
: : 你邏輯就是如此阿
: : 假如邪惡公司被罰到爆,勞工失業,你不就怪....
: : 你還是算了吧
: : 你的文章主軸拿"學生"擋箭牌濫用同情心護航到邏輯怪怪的(抓頭
: : 順便補上侯友宜對出租房的態度給大家檢驗
: : 慰問中和火災傷患,侯友宜:隔間套房從嚴追究
: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834743
: : 中和大火亡者家屬淚訴侯友宜:最好是關到死、抓去槍斃
: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23/1246620/
: 所以大群館每年安檢都合格,有人去看過覺得安檢有問題嗎?
: 地下室那個只是停車格不符用途使用,也沒有安全問題。
: 連都發局去現場看都不敢主張安全有問題了,你比都發局會勘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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