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侯友宜遭打臉 大群館包租婆原來是侯家3

作者: savishu (........)   2018-07-05 02:25:05
※ 引述《ZZZZ0 (問號)》之銘言:
: 乾,鍵盤會計師今天真的認真再看看新聞跟法條,
: 侯太這招叫自損八百傷敵一千,
: 連北市都發局都內傷了,
: 結論先說:根本不用解約!!!
: 因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根本就沒有「寄宿住宅」,
連法條都不會看還敢說有認真看.....
https://imgur.com/a/aneQoa0
第七條有大群館的住二之二分區允許使用的種類,沒有出現寄宿住宅
所以大群館不能當寄宿住宅使用
https://imgur.com/a/91B5GPX
哪裡可以有寄宿住宅呢?在第八條的住三及第九條的住四
https://imgur.com/a/Gplgwuc
: 但是有「集合住宅」
: 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 上之建築物。
: 而「住宅單位」則是
: 住宅單位:含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
: 等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之道路,可供進出者。
: 鄉民先把上面定義先記在腦袋裡。
: 再來,沒有「寄宿住宅」,但是有個最接近的「寄宿單位」,
: 寄宿單位:供一人以上居住使用,而無個別廚房之建築物。
: 而「寄宿舍」
: 寄宿舍:含一個以上寄宿單位之建築物。
: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一個房間裡有「廁所跟廚房」,
: 就是「住宅單位」,很多「住宅單位」就叫「集合住宅」,
: (至於「供家庭居住使用」則可以無視,因為無定義,
: 像是犯罪率最高的帝寶集合住宅裡,應該有一堆有錢人的小三,
: 要說符合家庭定義也很奇怪,所以可以無視。)
: 但是,如果是無個別廚房之建築物,就是寄宿單位了,
: (就算你有廁所也不重要)
: 所以在此呼籲侯太,不要輕易解約,
: 因為這樣只會又被DPP亂噴一通,
: 應該要快點把你們大群館的廁所的角落裝上廚房設備,
: 只需要一台電磁爐、一台抽風扇、大不了多送一個鍋子,
: 這樣你們就是又有廁所又有廚房,
: 所以大群館就可以是「集合住宅」了
大群館租賃契約書
https://imgur.com/a/4RdYE6R
買賣雙方都認定這棟樓是要拿來當學校宿舍使用了
我是不知道你還要硬凹甚麼
不解約也行,就依法開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
這個案子的使用執照是86年發的,當時請的分類是集合住宅
https://imgur.com/a/1qNW2C1
去查了一下86年以前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當時就有第三組的寄宿住宅且住二也確實沒有這個分類
所以也沒有新舊法的問題
所以這案子很明顯就是違規使用,而且還有租賃契約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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