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又是他!華山分屍男找「小燈泡」案律師 

作者: YUreo (油咧油)   2018-06-28 15:29:11
不懂這種新聞到底想要表達甚麼?
這律師是壞蛋? 還是?
當然
兇手真的很機掰幹
從頭到尾在偵查階段謊話連篇
但老實說
社會要去期待一個殺人犯講出真話來加速自己的死刑
有期待可能性嗎?
只要是人,
做了壞事被抓包第一時間大部分都是要找理由脫罪
人之常情
所以刑法上的偽證罪對於已經是刑事被告的人來說是不成立的
訴訟法上也有給予被告不自證己罪的緘默權
所以不論積極的欺騙或是消極的不講話
對陳來說都不會多一條罪
頂多是犯後態度的問題
但,找理由這件事應該是很常見的
像中國法院審判會出現的那種立刻認罪戲碼
那背後到底經歷了多少檯面上看不到的事情才是問題...
但是如果理性一點看這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事件...
陳現在的地位是被告
法律上也有權請律師
當事人當然也會傾向去請有這方面案件經驗的律師
就請律師這件事來說
完全看不出來哪裡有問題(?)
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就有揭示:
「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
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幸是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
須使其獲得實質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
如果被告可以與辯護人放心講述案情
不擔心向辯護人吐實的內容未來成為對己的不利證據
這樣才能充分發揮 辯護 的實質意義
否則憲法上賦予被告律師權的保護,就會形同虛設
況且
律師如果真的要賺大錢
也不必去接這種案件
大多靠民事案件才有機會噱
今天就算黃致豪不出來受他委任
這種強制辯護案件 (就算不請律師,法院也會指派律師)
也一定會有其他律師要成為他的辯護人
不管是誰當他的律師
只要來到鄉民的世界
就一定會被罵翻
讓黃致豪擔任律師
也沒甚麼不好
律師既然已經去閱卷
代表委任狀就是已經遞給法院的狀態了
依據律師法32條第2項規定
律師對於受委託、指定或囑託之事件
不得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擔任辯護人的義務除了替當事人辯護之外
依據律師法第28條的規定來說
也有協助發現真實的協力義務
(但只有消極義務,也就是所謂的「擠牙膏」,不能未經委託人同意就全部認)
現在這個案件就算還在偵查中階段
陳也已經是100%確定會被起訴了
被判刑的機率也是100%
身為辯護人
大概也只能從法律規範面下手
例如有偵查權的公務員是否有違法取證之類的
或是其他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的方面來幫被告辯護
如果這些警察、檢察官真的有違法取證
或是有無違反其他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法則、偵查原則
如果偵查上有違法而被律師拿來主張
你應該要怪的也是檢警亂來,害證據在訴訟上不能使用,
你應該要怪的也是檢警亂來,害證據在訴訟上不能使用,
而不是怪律師太袒護委託人,因為這是他的職業道德。
這個職業道德
就是要以自己委託人的利益為出發點去辯護
(但也不能為了幫委託人脫罪而不擇手段,只能在合法的界限內)
如果今天黃致豪違背了他的職業道德
在未經委託人許可的情形下
在庭上把被告所有沒被檢警偵查到的東西都和盤托出
也許社會輿論會拍拍手
這樣做除了會嚴重違反職業道德,也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也會主動打破被告在法律上有權保持緘默的不自證己罪原則
這樣律師是會被懲戒的
現在這種偵查程度
就陳嫌「有無殺人」、「有無分屍」的事實部分
已經無法再去多爭執什麼
所以黃致豪不可能以無罪辯護的方向去打這場官司
也就是說,最多只能在有罪的前題下
試著找到法源依據來替被告減輕一些刑事責任
所以這則新聞寫這樣的內容
無非是希望這個被告不能請律師
或是去要求這位律師不能接這種類型的辯護案件
但他既然是個律師
去幫被告辯護
這樣有甚麼問題嗎?
難不成律師只能幫100%確定無罪的人辯護?
不論是鄭捷、王景玉或是陳伯謙
在社會上你可以說他是敗類、人渣
但到了訴訟,他們都是訴訟當事人、被告
維護自己在訴訟上的權利也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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