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雄氣爆榮化華運須賠2.4億 市府四成過失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8-06-23 11:29:22
※ 引述《RADIUM (跳跳暴龍)》之銘言:
: : 標題: Re: [新聞] 高雄氣爆榮化華運須賠2.4億 市府四成過失
: : 時間: Fri Jun 22 17:03:13 2018
: : 推 cutesuper: 幫補血 有中國狗帶風向 等下就來噓了 117.19.97.113 06/22 17:05
: : 噓 edison: 政府的錯是可以要國賠的,現在全沒了 1.171.173.173 06/22 17:06
: : 標準搞不清楚狀況的來話修
: : 災民可以選擇打國賠,為什麼後來很少人選?
我是懷著很沈重的心情打這篇文章 不是要來罵人
: : 1.打國賠的話,打個十幾年 (舉個最糟的前例:東星大樓)
: :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210000127-260102
: : 2.打國賠的話,不會賠比較多;目前統計起來判決金就是代位求償金額的0.95倍
: : 推 chinhan1216: 現在判決出來了陳菊要負政治責任嗎 223.140.111.62 06/22 17:14
: : 噓 sppray: 打國賠不會賠掉比較多,又一個自以為法官 114.41.167.136 06/22 17:14
: : → sppray: 要辯護可以,但不要自以為是全能上帝 114.41.167.136 06/22 17:15
: 代位求償委員會裡有退休法官/檢查官/律師
: 法律有一定的求償邏輯
: 大家照著這個邏輯走,並且有刻意加以放寬
沒錯 法律有一定的求償邏輯
下面是高雄地院的新聞稿應該沒有造假 不然要關法官三天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44594
(三) 受災者對高雄市政府讓與之債權,乃受災者向「第三人」之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
,該等債權讓與契約不具備法定消極要件,且均已通知債務人,依法生效。至於榮化公司
等人抗辯高雄市政府以大眾捐助之善款購買債權部分,高雄市政府對受災者於災後之救助
行為,係依據社會救助法之公益行為,受災者基於民法所為債權讓與,乃私法自治之表現
,兩者關係互異,不得混為一談。
(四) 原告對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雖有過失,惟災民所讓與者,依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
書之約定,為其因系爭氣爆事件對「第三人(即原告以外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顯
未包含其等對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並無債權、債務同歸一人而發生民法第344條債
之關係消滅之情形。
白話文版本:
你們災民方簽的 只有對高雄市政府以外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所以市政府去提告的部分也不及於他自己的過失
這是一般的債權讓與
: 為了萬一,還加上一條:"將來判賠如果判比較多,多判的會退給災民"
你這句話的問題就出來了
首先 判賠是榮化公司部分、華運公司的部分
再怎麼判比較多還是不及於高雄市政府的部分吧?
: 搞不懂自以為上帝的人是你吧?
: : 噓 tgyhum: 代為求償的是廠商得責任部分而已 市府另外 36.235.178.131 06/22 17:17
: : → tgyhum: 四成 原本10000萬的錢現在只拿到6成 另外 36.235.178.131 06/22 17:17
: : 推 chinhan1216: 高雄市政府有4成責任 你做這些本來就 223.140.111.62 06/22 17:18
: : → chinhan1216: 應該的 不用講的好像政府很偉大 223.140.111.62 06/22 17:18
: 的確,我覺得這些事是政府該做的
: 不過其他市的政府沒有多少做到而已
: 代位求償這件事
: 據說台中衛爾康大火是第一個做的
台中衛爾康 最後法院認定市政府是有國賠責任的
也就是說衛爾康餐廳老闆因失火部分賠錢
另外台中市政府因為未盡消防檢查義務而有疏失也是要賠
: 而第二個,也是唯一一個大規模的,就是高雄市政府了
: 這中間台灣多少大規模的天災人禍,十幾年的國賠定讞後最後証明國家有責的
: 都沒有任何其他縣市做了類似的事
: : → tgyhum: 四成求償時限已過不得要求 簡單講就是高 36.235.178.131 06/22 17:18
: : → tgyhum: 市府有四成沒有賠償給受災戶 36.235.178.131 06/22 17:18
: 錯誤認知
: 所謂代位求償就是先把可能判賠的"所有金額"先發給災民
: 藉此取得災民的請求權後向法院提出請求
: 法院判決一筆金額 (代位求償發給金額的0.95倍)
: 這0.95倍的金額榮化華運各佔三成,市府要自行編預算吸收其中的四成
你所謂代位求償 為何法官不認同你知道嗎
因為台灣法律上沒有這種幫加害人解套的設計
民法上 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讓與只有 民法218-1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舉個例子
你去健身房運動 把錢包放在櫃臺 櫃臺妹妹收了你的包居然空城計
你的包被五樓偷走 你氣到告健身房 健身房說別生氣 我先賠你錢
但是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麻煩讓與給我 我去法院告五樓
這是要健身房跟五樓沒有共同侵權行為時才能用
新聞稿參照
(五)本件兩造均為造成系爭災害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本院審酌其等過失情節及違反注
意義務之大小,認定高雄市政府、榮化公司部分、華運公司部分應分擔之比例分別為40%
、30%、30%。
氣爆事件最後的處理方法
就像是三個人過來揍你 其中一個打人叫胖虎的 說我幫你代位跟其他兩個小夫、大雄
上法院求償 甘有JA豆理?
法律有一定的求償邏輯 這是你說的
: 市府要還錢呀,將來就是要編預算還的
: : → x17cvbnm: 那63個重傷是華運搞定的關市政府什麼事 218.173.66.192 06/22 19:02
: 整體和解看的話,市府是佔六成
: 但要說單華運會出來主導重傷者和解,要說市府的努力佔九成都不為過
: 重傷者想談和解,沒人可以主導,市府低聲下氣來求我協助主導
: 要談和解,華運的錢不夠,是市府去找華運背後的人出來多加一筆錢
: 沒有和解公式/規則,三方沒有共識,卡了半年
: 是市府承擔所有責任直接給出三方同意的公式
: : → x17cvbnm: 當初刑事一審的公務員為何被判那麼重 218.173.66.192 06/22 19:04
: : → x17cvbnm: 就是市府提不出和解證明而且沒啥特別作 218.173.66.192 06/22 19:05
: : → x17cvbnm: 為,才害那三個公務員吃虧的 218.173.66.192 06/22 19:06
: 市府沒有管道提証明...
: 不是提不出証明
: 加上我們都以為法官/檢察官會看報紙
: 結果顯然沒有,只有拿到庭上的才算數
不是法官不看報
訴訟外簽的和解契約僅具有民法債權契約之效力 雖得於實體法上拘束雙方當事人
但如有違反僅生債務不履行效果並無既判力及執行力
當事人一方無法以訴訟外已有和解為理由使本案訴訟程序終結
: (快半年前,我們才發現法官竟然不知道罹難者家屬遠在三年前就完成和解了)
: : 推 FIREEX: 能死在台灣價值之下 應該感恩 36.228.103.182 06/22 20:34
: : → FIREEX: 4成責任說的好像做很棒一樣 心態一直都是 36.228.103.182 06/22 20:35
: : → FIREEX: 領薪水拿稅金來做事你們要感恩一樣 36.228.103.182 06/22 20:36
: : 噓 f1234518456: 還在那跳 滾吧 122.116.217.196 06/22 20:36
: 我是高雄81氣爆自救會長
: 我爭取到罹難者和解/重傷者和解
: 我是善款委員會委員/代位求償委員會委員
: 請問閣下對高雄付出了什麼?做到了什麼?
: : 噓 x17cvbnm: 而且不是說只有0.95%的比例,為啥一直 218.173.66.192 06/23 05:42
: : → x17cvbnm: 提上訴?定讞了還提再審,有臉說要花十年 218.173.66.192 06/23 05:44
: 所以你徹底搞不懂代位求償
: 災民早拿到這一筆錢,後面的事都是市府/榮化/華運/中油/法院的事了
: 法院少判的話
,災民就照過自己的生活
: 法院多判的話,災民就可以拿到超過的部份的錢
不是的 你們已經有成立自救會了
依照民事訴訟法40條 有當事人能力
可以選定一名或數名形式當事人進行共同訴訟
自救會訴訟擔當全體自救會成員 法院作出確定判決之效力將及於全體
其他災民可以脫離訴訟過自己的生活 有餘力再去參加訴訟旁聽
你身為自救會會長 專心出庭告市府/榮化/華運 不需要在那邊辛苦半年
訴訟上和解交由專業律師邊告邊談 以戰逼和
至於災民生活的部分 有這麼多善款可以由政府先支應
結果善款據媒體報導給政府拿去做宣傳跟一堆有的沒的?
你一方面說你很努力爭取到和解 可是這個和解已如上述
繞了一圈最後還是要上法院打訴訟 律師費一樣要由善款支出
你一樣辛苦 那和解和了什麼?
: 這中間的事,通通跟災民無關
: 但法院判的錢比較少的話,市政預算要多貼一些
: 市政預算就是大家的稅金,我不太明白為何你會覺得多花大家的稅金會比較好?
: 我個人是希望法院多判一些 (因此華運/榮化也要多貼一些),
: 這樣大家稅金可以少貼一些
如果你們今天打國賠 只要高雄市政府在法庭上認錯 絕對不會像東星大樓一樣纏訟
根本不會拖4年 你們會是最快拿到賠償的 (更別說有假執行的話)
很奇怪的是 高雄市政府如果願意跟你們自救會和解 也就是等同認錯
那為何不能在國賠官司中認錯?
我只看到 高雄市政府一直在爭一些屬於他自己的權益
自己沒有錯 都是榮化/華運/中油/法官的錯
上訴到底 爭取自己的過失比例要比其他人較低
新聞稿參照
(六) 不論係因被害人對原告高雄市政府之賠償請求權已超過2 年短期時效;或因類推
適用民法第217條規定(高雄市政府所屬公務員亦有過失),被告榮化公司等人之賠償額,
均應扣除原告高雄市政府應分擔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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