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高雄氣爆元兇 懶人包

作者: IloveBlack2 (我愛花媽花媽愛我)   2018-06-22 14:47:48
: 不過,因全案已逾2年的民事請求權時效,災民已不能再對高市府提告求償,高市府在民事
: 責任上可說「全身而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國易字第9號
包覆於系爭排水箱涵內之系爭4吋管線, 因長年懸空暴露於水氣中,導致管線第一層保護
之包覆層破損,又因懸空埋設於排水箱涵內,管線第二層保護之陰極防蝕法缺乏導電介質
而失效,管壁因而由外向內腐蝕並日漸減薄,103年7月31日晚間終至無法負荷輸送管內壓
力而出現破損,管線內運送之液態丙烯外洩而發生重大爆炸,此業經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
心鑑定明確,上開事發原因亦為兩造所不爭執,鑑於將管線懸空包覆於排水箱涵內,將導
致管線長期暴露在充滿水氣且潮濕之環境,原即易使管壁發生鏽蝕,並使為防蝕而採用之
陰極防蝕法因無法經由土壤有效涵蓋而失效,則管壁之破損勢所難免,此施工工法終將因
時間推演致使管線破損、管內輸送物逸失,顯不應為工程實務所採。且系爭4吋管線係中
油公司於80年4月16日舖設完成,系爭排水箱涵則設置在後,趙建喬於設計箱涵之施工圖
附註第13點明白記載「本工程施工範圍均有既設桿管線,倘有抵觸,施工前須協調辦理遷
移」,惟箱涵施作時並未協調將管線遷改,而由施工廠商違反設計圖說,將系爭4吋管線
包覆於系爭排水箱涵內,穿越箱涵斷面,長年暴露於水氣中,其後高雄市政府亦未依法對
系爭管線行使其管理監督之權限,而發生氣爆事件,故系爭排水箱涵之設置、管理自有缺
失。
簡單來說,高等法院認為:
1.管線會破管的主因是高雄市政府違法施工,沒有繞管或更改設計。
高市府若施工箱涵時有協調中油繞管或依紀錄更改箱涵高度,
讓管線待在土壤低空氣低濕度的環境,便不會破管。
2.管線破管已是長期問題,高雄市政府違法無監督,才導致後來發生氣爆。
作者: fcfd (哇!)   2017-05-22 03:38:00
李長榮爆的時候還在台北吧 是後來才到高雄的^^先把時間點順序搞清楚再來酸唄 ^^真是北七無下限^^
作者: yesonline (昏昏欲睡夏日蟲)   2017-05-22 03:51:00
103.07.18 變更 http://imgur.com/verUj7u103.07.31 高雄前鎮區氣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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