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n02118620 (Howard)》之銘言:
: : 柯屁不懂「法律問題歸法律」 號稱IQ157的天才竟然不懂這麼簡單的道理
: 用ㄧ般人的腦袋思考一下就好
我不知道您智商多少 但是應該有100以上 不然您應該不會說不到100左轉
在您智商應該比我高很多的份上 請您幫忙解釋我的困惑。
幾年前 我在前公司 做一個跟政府補助的企劃案。
我們完成企畫書後 要跟政府該機構的聘請教授(五個)報告該企劃
我們完成報告後 我記得是跟政府申請補助一百萬 但是最後只拿60萬
而且 重點是之後該政府規定
因為政府有補助 避免人民亂花納稅人的血汗錢
有規定
1.該企劃案 中間有"任何變更" "必須"第一時間通知政府負責單位
2.你報告中的該企劃參與人員 所有人必須寫日誌 在該企畫案作的任何事情都要寫上去
期中抽查會看 若是有"任何人" 在企劃過程中離職 必須第一時間跟主管機關報告
並提交變更。
3.期末報告時 若是該企劃案未完成 必須書面報告未完成原因 若是不滿意 該企劃未完成
要歸還全部款項
當然該補助款 必須有專戶 然後每幾個月 政府認可的會計師會來查帳。
我的疑惑就是:
請依照目前遠雄跟市政府的所有新聞來做依據
假如我前公司60萬就要求成這樣,你覺得遠雄和市政府的合約會不會比這個嚴格?
煩請這位智商最少100以上的板友 能不能解答我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