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刑法第312條

作者: nawabonga (vista不到三年就玩完)   2018-06-11 18:31:04
你會不會算數來的。你知道開次開庭要花多少時間要多少人力。
裁判長,書記官,律師,法警,庭務員,全部加起來他們的時薪多少。還有裁判費,誤餐
費,津貼。
法院開庭也要水,電,冷氣。
然後一件案件最快最快最快審理至少也要一個月。
通過這些程序之後官司打贏了然後判罰300元?你不覺得國家實在虧大了?
作者: badbadook ( 嗨浪)   2017-06-11 18:31:00
爽翻了
作者: talesb72232 (aa)   2017-06-11 18:31:00
人民訴訟權好ㄇ 怎不廢除這條
作者: XP1 (WindowsXP)   2018-06-11 18:35:00
頓是「、、、、」, 不是逗點「,,,,」。高職老師沒教?都說告訴乃論了,關係人、當事人、委託人、親屬,都沒提告,是要怎麼開庭啊?高職老師教你的?
作者: YUreo (油咧油)   2018-06-11 18:39:00
不是新台幣300元哦,這條是民國24年的立法,是以銀元300元為計算本位,所以刑法施行法第1-1條有規定要乘以30倍所以法定刑應該是要換算成(300x30)元以下罰金(9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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