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罵「破麻」撂人群毆!21惡少砸車2死3傷 

作者: tosay (12333)   2018-06-03 09:54:27
這種被認錯人然後喪命的
一來不符合 預謀殺人 二來也不符合罪刑重大
舉個 之前的案例
https://tw.appledaily.com/sports/daily/20081029/31092595
尋仇認錯人 亂棒打死高中生
【楊勝裕╱新竹報導】一名男子三天前與友人在新竹市經國路一家KTV歡唱,席間羞辱
陪酒伴唱的傳播妹「長太醜」、「喝了酒盧小小(台語,意即無理取鬧)」,遭傳播公司
派人圍毆教訓,他心有未甘,隨即撂人守在店門前準備報復,卻因認錯人,亂棒打死一名
無辜的高中夜校生。警方昨陸續逮捕男子及動手毆打的嫌犯共八人,全案依殺人罪嫌移送
法辦,檢方分別以一至八萬元交保。
其中圖片 有提到 新竹市經國路笑傲江湖KTV,
近三個月來已發生兩名客人遭誤認被毆致死案。
因為都算小事情 所以幾萬塊就可以交保
【裁判字號】105,上訴,1220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22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耀文
選任辯護人 王展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
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79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殺人罪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邱耀文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拾年。扣案之如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邱耀文前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貳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拾年。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
【裁判字號】98,重訴,2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淑齡律師
      江錫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
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犯非法持有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
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及子彈,均沒收。又犯殺人未遂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槍枝,沒收
。又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扣案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槍枝,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併
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褫奪公權拾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及子彈,均沒收。
丙○○共同犯非法持有手槍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及子彈,均沒收。
  犯罪事實
===
這種的沒認錯人的 鍵盤法官我看看一看 都是14~16年啦
下面是認錯人 但是沒當場打死還有送醫後才死的
判多久? 五年 沒錯 就是五年
【裁判字號】97,台上,6106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人於死
【裁判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一0六號
上 訴 人 丁○○
      丙○○
      甲○○
      乙○○
上 列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 訴 人 戊○○
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少上更(一)字
第一0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少偵
字第一四號、偵字第三0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
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
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
回。原判決綜合全案卷證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
定上訴人丁○○、丙○○、戊○○、乙○○、甲○○有其事實欄
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等部分之科刑判決,改
判論丁○○、丙○○、戊○○、乙○○、甲○○以共同傷害人之
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丁○○、丙○○、乙○○各處有期徒刑
伍年陸月;戊○○、甲○○各處有期徒刑陸年。已詳細說明其所
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等所為之辯解,何以不可採,
亦均在理由內詳予指駁,俱有卷存之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
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丁○○、丙○○、甲○○上
訴意旨略謂:(一)、本件係偶發事故,伊三人係無知盲從到場
看熱鬧而已。參與毆打被害人謝○三、江○章者,有徒手,有用
鐵椅、木棒,伊三人始終以徒手毆打江○章,並未用鐵椅、木棒
毆打謝○三。謝○三逃跑時,係黃○豪或黃○豪中之一人仍一路
追趕,並一再以木板凳毆打,才導致謝○三不支倒地而死。
作者: cccict (馬路柏油)   2018-06-03 09:56:00
那鄭杰判死刑也怪怪的
作者: fufufugogogo   2018-06-03 09:56:00
安啦 認錯而已 關個3年就出來了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8-06-03 09:56:00
殺了一個人只要判5年 偉哉鬼島
作者: Kosmosinsel (Kosmosinsel)   2018-06-03 09:57:00
DPP好竹土
作者: kensmile (高雄很讚)   2018-06-03 09:57:00
如果殺我家人,只判5年,我就把法官宰了
作者: mmes (捲毛男)   2018-06-03 09:58:00
恐怖鵝
作者: gozo0000 (多多)   2018-06-03 09:58:00
推樓上 反正我被判五年也沒關係
作者: heavensun   2018-06-03 09:59:00
法律要改 亂殺人殺錯人才可怕 任何人都可能被殺殺錯人比預謀殺人可怕 任何人都會感怕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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