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rtin110287 (廢文專家)》之銘言:
: 調度場派班室是啥東西?
: 公然侮辱要看犯意(刑法第12條參照)
: 另依實務判決,「幹」無非就是情緒發洩,對事不對人
: 何來使他人名譽下降??(台灣高雄法院105年度易字526號刑事判決、
: 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第2254號刑事判決)
: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af463d56cd6df38ab2e5748?t=3268370344
:
: 其餘恕刪 ....
官司想打贏 得先搞清楚人家告你什麼
人家不是告你罵他幹
也不是告你罵幹是侮辱他
法官和檢察官也不是第一天判案
不會不知道幹這個字可以當發語詞 可以是發洩情緒
問題就在你寫在人家的簽名欄上
他告也是告你這個
因為你把幹字寫在人家簽名欄上
害人家被誤會是他寫的
害他名譽有受損 從頭到尾都沒說你罵他唷
法官也說 就算你想表達不滿
班表不小張 你可以寫在 其他空白處
甚至直接寫在A組工作班轉換表中來表達你的不滿
你應該是沒請律師吧?
趕快去找律師協助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