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去參加某分局的治安會報
分局長不斷的宣導 地檢署、法院、警察機關不會用打電話的方式與嫌疑人與證人聯絡
小心這是詐騙手法
沒想到今天看到這個
https://goo.gl/HcwYLY
http://www.tpc.moj.gov.tw/mp009.html 首頁連結
內容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 O O 等涉嫌背
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
動,本署澄清如次:
一、 管OO等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迄今本署已分四
件他案調查中,為瞭解相關人士是否涉嫌違法,相關
證人之訊問自有其正當性及必要性。
二、 本署辦案一向嚴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規定,
就本案一直持續向各主管機關調閱相關證據資料,進
行資料比對及查證中。嗣因檢察官認有訊問台大遴選
委員等相關證人之必要,為顧及上開證人隱私,亦有
證人主動要求希望不要曝光,故由檢察官親自以電話
與證人聯繫,時間、地點均徵得證人之同意,至臺北
市信義路一段 3 號 4 樓本署第五辦公室進行偵訊,待
證人依時到庭時,檢察官均會依法辦理相關程序,亦
為本署偵辦案件保持偵查不公開之例行方法。本案承
辦檢察官以上開方式傳喚證人,大多數證人對檢察官
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均表感謝與支持,亦未聞有對
檢察官此種方式持有異議者。
三、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
辯護人。」上述證人如僅係單純證人,不涉及犯罪嫌
疑,依法作證本就不能由律師陪同。未來若修改法令,
證人亦可由律師陪同,本署自樂觀其成。本案如相關
證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之身分者,檢察官均依法有告2
知得選任律師。某律師竟斷言:「太便宜行事,而且非
常壞心」云云,其未明瞭事實亦未深究案情,實有妄
斷之嫌。
四、 檢察官偵辦社會矚目案件時,輒遇有以不正當手段利
用媒體干擾偵查、妨害司法公正者。為避免激化國人
的對立與誤解,本署呼籲讓檢察官辦案能不受干擾,
回歸「證據」,切勿渲染事實、混淆焦點。
........
靠北 不是說法院不會用打電話的方式聯絡嗎??
偵查不公開自助餐真好用!!
以後詐騙集團會不會拿這招來詐騙民眾阿....=.=
有沒有政府宣導法院不會用電話通知是騙人的八卦